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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几个疑惑

咨询人:李先生时间:2019-11-04 21:47:23浏览量:2252
多名员工在一企业工作十几二十来年,2018年底被单位一并辞退,单位未给员缴纳过社会保险。员工通过仲裁、一审法院诉送,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除社保外)一定经济补偿,在法院调解书中确定员工的劳动关系,2008年12月前和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月至2019年9月与原单位指派的劳外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员工为第一阶段与原单位未缴纳社保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大认提请劳动监察申请,要求原单位补缴2018年12月一以前第一阶段的社保,监察大队工员提出不予受理答复,第一,企业违规2年未被举报、投诉超出了追激时效。第二,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才实施,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企业违法行为,社保中心无追缴职权。不知社保监察大队的答复合不合理?假如合理,那员工这一阶段的社保损失还有没有别的渠道来争取?麻烦劳悦老师作一下答复!谢谢了


关于社保的追缴问题,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口径不一致。根据我们的经验,上海目前是可以一直补缴的。外地的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2019-11-08 17:16:29    回复律师:劳悦律师     咨询热线:135244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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