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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竞业

    分析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方法 2016-06-18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以劳动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时,剩余服务期都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放弃剩余服务期的本质是解除劳动合同。在没...

    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 用人单位可终止服务协议 2016-06-18

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 2016-06-18

在给激励对象一定利益的同时,意图限制激励对象的择业自由,以经济利益给激励对象戴上了无形的手铐,可谓之“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解决基于此类合同的纠纷,必须首先探明此类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

    竞业限制行为的主体认定与相关新问题处理 2016-06-10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审判人员应甄别劳动者相关行为之性质,剔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法律规避行为,并据此依法裁判,以平衡用人单位无形资产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之法益冲突。在对待连带责任之诉请时,也应仔细辨析请求权之基础。另,在无明文规定情况下,...

    竞业限制的法律难点与实务建议(访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亚娜律师) 2016-06-06

近两年,与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较快,去年北京市一中院曾召开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报会,将不当签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列入造成劳动争议的四个重要原因之一。

    特殊待遇“服务期”的效力评判 2016-06-04

现实中用人单位为留用人才,在高薪之外提供车子、房子、借款甚至股票期权等特殊待遇较为常见,特殊待遇激励的同时也给劳动者离职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的效力如何评判?

    浅析竞业禁止协议 2016-05-08

在某些方面加强对雇主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意味着加大对雇员的限制,严重时有碍及雇员生存权之虞,因此如何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中所涉及的雇员、雇主、社会利益,一直是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与敏感点。

    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分 2016-05-08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不仅在法理基础上有所不同,在法律依据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只有厘清两者的不同性质,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化解纠纷,定纷止争。

    员工离职竞业禁止法律问题初探 2016-05-08

竞业禁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加以禁止的制度,其禁止的客体为特定行为,而其禁止的主体却不以特定人为限,即不特定的人也包括在内。狭义的竞业禁止按照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

    劳动者保密义务相关问题分析 2016-05-08

构成商业秘密还须具备一个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劳动者把其信息泄露出去不为违约。保密措施可以作比较广泛的理解,比如用人单位讲明了某项信息对于单位有价值,劳动者不能泄露出去,这也属于保密措施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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