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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试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2015-06-09

重大误解的含义可以定义为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其所为行为的性质或效果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导致法律行为的后果与其所为法律行为的目的相违背,或者利益受到损失,且行为人的错误认识非是因自己或他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

    从案例中看重大误解的认定问题 2015-06-09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对民事活动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2015-06-09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在民法上,欺诈行为有可能引起两种后果:一是侵权的赔偿责任;二是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无效。

    浅谈民法中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分 2015-06-09

欺诈与重大误解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区分两者不仅对意思表示体系中民事行为的归类定位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这对民法理论传承与创新十分必要。而且,对于当事人明晰其权利、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重大误解与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2015-06-08

当事人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在民事活动中时有发生,判定标准的不同而产生可能截然相反的结果,其中在对重大误解和欺诈之间如何准确界定与区分就是一大难题。

    如何处理重大误解的案件? 2015-06-08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时效】对劳动仲裁机关仲裁时效认定的几点建议 2015-06-07

仲裁机构在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时应采取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被动审查、实体判决”的做法。即在受理仲裁申请时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不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开庭审理结束前,当被申请人主张超过仲裁时效时,才对此问题予以审查。

    【时效】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否审查仲裁时效 2015-06-07

仲裁时效设立的意义,是为了及时解决纷争,设立的时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避免问题积累时间变长,矛盾变大,和诉讼时效设立的意义是一样的。

    【时效】劳动仲裁机构可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2015-06-0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虽然赋予了仲裁机构主动审查时效的权利,但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仲裁机构应该按照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原理,从维护申请人的申请权出发,不宜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劳动者请求返还垫付的社保费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2015-06-05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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