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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及其他员工合同签订情况断定劳动者本人拒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2-21 16:57:30浏览量:2247
摘要: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某公司已将相关劳动合同文本交予王某王某,故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过错不能全部归咎于某公司公司,因此,某公司主张的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工资之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处工作,在销售岗位任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29日止。

【仲裁结果】

  2014年12月31日,王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某公司同意支付王某话费补贴600元及销售提成款5640元。该会于同年3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454元、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话费补贴600元、2014年度销售提成5640元。某公司对此不服,遂涉讼。

【法院判决】

  审理中,某公司申请证人程某某、朱某某到庭作证。程某某主要作证内容为:其系某公司公司员工,任总经理助理,办公座位与王某比较近。公司续签合同时,人事会将合同拿过来,签好之后把合同给人事。2013年7月中旬,其看到人事将两份劳动合同交给了王某,但不清楚王某后来有没有签。劳动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只有岗位是手写的。朱某某主要作证内容为:其在某公司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2014年4月其看到过公司人事殷某向王某催要过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其并不清楚。当时证人在跟公司签合同,证人与王某在同一个办公区,听到殷某向王某催要合同。

  审理中,法院通过电话方式向殷某、吕某核实情况,殷某核实的主要内容为:其现已从公司离职,但就王某王某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其确实已于2013年7月合同到期前将空白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了王某,此后其曾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但确实未就此事在会议上讨论过。因为公司规模比较小,碍于同事情面,签订合同的事情就一直被拖着了。吕某核实的主要内容为:其现已从公司离职,因其合同于2013年7月到期,在合同到期前,其确实与公司续签了合同,当时就是在空白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至于王某王某的情况,其并不清楚。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王某是否有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对此,法院分析如下:一方面,根据某公司与王某同一时期起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员工吕某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来看,其在合同到期前已从公司处领取了空白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续签。吕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虽不能完全等同于王某王某的签订情况,但至少可以表明,某公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模式,即由公司将空白的劳动合同交给员工进行续签;另一方面,根据某公司申请的两名证人到庭作证的情况,证人程某某表示看到过公司人事将空白的劳动合同交予王某王某,朱某某则表示看到公司人事殷某向王某王某催要劳动合同,其作证内容与吕某签订合同的模式基本吻合。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某公司已将相关劳动合同文本交予王某王某,故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过错不能全部归咎于某公司公司,因此,某公司主张的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工资之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销售提成,法院认为,根据仲裁阶段某公司确认的情况,某公司同意支付王某销售提成款,现某公司在本案中虽主张双方无提成约定,不应支付提成,但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原则,法院对某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故某公司仍应支付上述销售提成。某公司未对话费补贴提出诉讼,故法院确认某公司应支付王某话费补贴6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公司无需支付王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454元;

  二、某公司支付王某王某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话费补贴600元;

  三、某公司支付王某王某2014年度销售提出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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