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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竞业禁止三人谈

作者:陕西仲裁古城时间:2015-04-16 11:20:26浏览量:3696
摘要:竞业禁止是员工离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竞业禁止如何操作,仲裁员(仲)、职工(劳)、企业HR(资)组织了一场谈话,希望能借此理清竞业禁止的脉络。

竞业禁止是员工离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竞业禁止如何操作,仲裁员(仲)、职工(劳)、企业HR(资)组织了一场谈话,希望能借此理清竞业禁止的脉络。

仲:今天对你们这个竞业禁止协议纠纷的案子做出调解。职工作为企业的业务员,在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但附件中约定很简单,既无竞业禁止补偿规定,也无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现在员工要求企业履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义务,你们双方分别谈谈自己的看法吧!

劳:我是2010年入职该企业的,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竞业禁止协议作为附件。但正如您说的,竞业禁止协议内容简单,缺乏必要条款。2014年12月31日我因为身体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离职的时候也告知企业我们有竞业禁止协议,企业要向我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但一直到2015年2月1日,我一直没有找其它工作,在家养病,企业也未向我支付该项补偿,因此我提请仲裁,请求企业履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义务。

资:职工说的事实基本属实,我们也确实和职工在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竞业禁止,但这个只是我们行业的一种通行做法,并没有实际意义。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仅限于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做出了限定,范围为“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工资董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没有规定范围,我们认为应当由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做出界定。而该员工仅仅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不符合竞业禁止范围中的任何一项,其本身并不具备适用竞业禁止的主体资格,因此我们请求仲裁庭认定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仲:资方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涉及到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这里有必要予以阐明:竞业禁止虽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但其实质是附生效要件的民事协议。所谓附生效要件,即竞业禁止生效以劳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为前提;所谓民事协议,是指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重新归于平等主体。此时双方履行的协议即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从这个角度来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中资方认为该竞业禁止协议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主体范围的限定,应认定无效。对此仲裁庭不能采信,理由是资方主张的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按照王利民教授的分类,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管理型强制规定的结果,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义务,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如何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仲裁庭认为应当按照王利民教授提出的履行利益来区分,如继续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或者社会公益,则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反之,为管理性强制规定。本案中的竞业禁止协议如继续履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不会损及任何一方的利益,那么应当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24条并不能导致协议无效;再者,24条本身也规定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既然双方订立了竞业禁止协议,也可以说资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认可了职工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综上所述,该竞业禁止协议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问题。

资:我们对仲裁庭的说法保留意见。如果仲裁庭的说法成立,那么协议中即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也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个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如何履行?况且,如果竞业禁止协议是民事协议,仲裁是否有权受理此类纠纷。

仲:你们的说法没错,该协议中一些主要条款确实没有约定,但并不影响协议的履行。该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协议本应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的补充性条款履行。因为该协议纠纷发生在2014年12月底,可以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如月平均工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的,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职工一直在家养病,并未到其他企业任职,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按照其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禁止补偿。

至于你所说的竞业禁止协议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本庭认为,仲裁受案的范围是劳动纠纷以及与劳动纠纷相关的其他纠纷,竞业禁止从性质上说是民事合同,但其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因该协议发生的纠纷,实质是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应当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当然也属于仲裁受案的范围。

劳:感谢仲裁庭主持公正。不过我也有个疑问,我在合同解除后一直没有找工作,而是在家养病,这个算不算是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协议。

仲:这个问题需要从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来考虑,竞业禁止限制的是职工的就业权,即企业通过支付一定的补偿,要求职工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对职工是一种“不作为”的要求,只要职工没有限制的行为,即可认为职工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

不过,通过本案,企业也应该意识到竞业禁止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其适用有一定的范围、也有一定的代价,建议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谨慎考虑,哪些人应该用、哪些人没有必要用应当区分清楚,否则可能增加企业无谓的开支。比如本案的业务员,本身没有适用竞业禁止的必要。对于此种情况,建议企业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单方解除竞业禁止协议,以减少企业因误签竞业禁止协议造成的损失。(作者QQ:313674737 手机:18220319151)(版权提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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