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服务  >  建章立制  > 正文

浅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文章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作者:靳海峰时间:2016-02-29 22:27:39浏览量:2658
摘要: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法律逐步健全,人们对法律认知度逐步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国有企业及私有企业要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文就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劳动规章 程序 公示效力处理

  劳动规章制度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内部规则。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旨在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劳动合同的角度看,即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就可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一、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均规定,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对非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强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成为规章制度是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

  实践中,规章制度公示的方式有很多种,只要让每一位劳动者都知道就可以,但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

  一、厂务公开栏张贴告示并拍照、公证或律师见证。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执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三、向每个员工发放劳动规章制度的单行本,并要求员工签名确认。

  四、向员工进行劳动规章制度的培训或宣讲,要求接受培训或宣讲的员工签到确认或开卷考试。

  五、将劳动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局域网上公布或将其以邮件方式发给员工。

  上述五种是比较常见的方法,但各有利弊,在实践操作中,还应当注意细节。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用人单位和劳功者产生法律和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源自何处?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摘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功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0条规定摘要: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也是法律为劳动者所确定的义务。可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是由我国法律直接赋予的。

  四、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定制度出现违法情形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法律后果是: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遵守;同时,劳动者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如果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这里“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首先要责令该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即对违法的规章制度进行纠正,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有效的规章制度。例如,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适用期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则必须予以改正,缩短到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使之成为有效的规章制度。

  (二)关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在学理上称为申诫罚,有告诫的意思,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诫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违法。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还要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人单位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警醒,记住这次违法的教训,避免下次再出现违法行为。

  (三)关于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如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这样的内容,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给予劳动者赔偿。这里要提到的是,劳动者除了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物质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制定非法的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暴力手段强迫工人劳动;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职工偷拿本单位财物,而规定单位保安人员可以在每天下班时,对职工进行搜身检查;还有的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天上厕所的次数,及每次上厕所的时间等,都是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对这样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