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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劳动法——“假外包、真派遣”案例研究

文章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作者:梁燕玲 李洪川时间:2016-03-02 22:57:13浏览量:4418
摘要:何谓“真外包”?何谓“真派遣”?却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仍然殊难判断。本文检索相关案例28篇,以数据形式呈现法院在“假外包、真派遣”争议中的关切要点,辅以客观分析,作为相关讨论的参考材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是为“假外包、真派遣”。但何谓“真外包”?何谓“真派遣”?却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仍然殊难判断。尽管上海市和江苏省等地区的地方规定对此有所阐发,但仍不足堪定论。我们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检视和补充。

  本文检索相关案例28篇,以数据形式呈现法院在“假外包、真派遣”争议中的关切要点,辅以客观分析,作为相关讨论的参考材料。

  一、简明结论

法院审查要素和频率

说明:

1

是否存在直接用工管理,是判断“假外包、真派遣”的最关键要素,所有相关判决都以此为最基本的依据;

2

发包人直接发放劳动报酬,或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发放劳动报酬,“假外包、真派遣”风险很高;

3

承包费用包括什么、承包费用怎么计算,是法院的考察要点之一,但是费用支付周期并不在考察之列;

4

承包人有劳务派遣资质,有可能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承包人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却可能构成“假外包、真事实用工”;

5

就“特殊行业是否需要承包人具备特殊行业许可”这个问题,目前的案例都没有给出回应。


  二、研究过程

研究过程图

  三、案例分布情况

案例分布图

  四、各审查要素分析

  1. 首要标准:用工管理(审查比例100%)

  28个判决无一例外地将用工管理方式作为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标准。在12个被认定为“假外包”的案例中,法院都认定发包方存在直接用工管理行为。这些判决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直接用工管理的表现形式多样。在这些判决中,直接用工可以表现为:外包合同中约定岗位数量、约定拒绝用工权,发包方在实际管理中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发包方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发包方审核员工考勤情况、审核员工工资数额、对员工做出扣发工资等纪律处分等等。

  第二,不同法院对直接用工管理判断尺度不一。例如,在一些判决中,发包方向劳动者提供员工手册、员工定期(每周)参加管理会议、招聘时在发包方场所进行面试等,被认定为发包方直接管理。但是,又有判决认为劳动者穿着或佩戴印有发包方标识的工作服、工作证并不能证明其受到直接管理。

  第三,合同中明文约定“间接”用工管理,可以降低风险。例如,佛山中医院的劳务外包合同明确规定:佛山中医院对于劳动者的员工人数、职责设置、考勤、奖惩、待遇、辞退,发包方均只有建议权,建议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均在承包方,从而为“真外包”。

  第四,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的,以实际履行为准。例如南京齐丰电子公司与南京齐丰公司的《保安承包合同书》约定:“齐丰安防公司必须派遣一名项目经理进行统一管理调配”。而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事实上员工仍然由发包方进行实际管理控制,因此为直接用工管理。

  2. 劳动报酬支付主体(审查比例53.6%)

  28个案例中,有15个判决把“劳动报酬支付主体”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劳动者报酬包括工资、社保、福利等方面,不一而足。这些判决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28个案例中,如果发包方直接向劳动者本人发放工资,都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第二,委托发放工资也存在风险。在15个判决中,有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支付劳动报酬的,例如:上海一中院查明杭州恒兆劳务公司通过协议委托发包方津照汽车公司支付工资;也有承包方委托发包方转交工资的,例如:在江苏南通案件中,法院查明职工的工资由双钱公司结算给呈祥服务部,再由呈祥服务部如数发放给职工。两个判决结果都是“假外包”。

  3. 承包费用结算方式(审查比例39.3%)

  在28个案例中,11个判决明确表示承包费用结算方式是判断合同性质的要素之一。特点如下:

  第一,判决一般认为:劳务派遣按照劳动力人数结算管理费用;劳务外包合同则按照工作量、工作质量结算;

  第二,费用结构中包括用工成本的,或者费用计算方式被认定为“按人头”计算的,风险较高。如杭州江干区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并非按照通常劳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工作量、总工程款和工作进度”结算,而是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管理费,“符合劳务派遣关系中费用结算特征”。

  第三,假如外包协议约定了“工作量”、“服务费用打包”、“加工产品数量”等结算方式的,在11个判决中还没有任何一例被确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第四,28个案例中尚无判决在判断合同性质时考虑过费用结算周期,而仅考虑了费用结构和计算方式。

  4. 劳务派遣资质(审查比例28.6%)

  在28个案例中,有8个判决考虑了承包方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判决一般把劳务派遣资质作为其他要素的补充,然而也有以下特点值得注意:

  第一,在3个判决里,承包方在签订外包协议时具有劳务派遣资质,最终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第二,在4个判决里,承包方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最终没有构成“假外包”。例如,深圳中院认为:“杨辉英(承包方)属于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劳务派遣单位须为公司法人的基本要求,……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而属于劳务外包关系”

  第三,在最后1个判决里,承包方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法院认定“既不是外包、又不是派遣”,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5. 特殊行业许可(审查比例0%)

  研究之前,本文欲讨论一种假设观点,即“特殊行业企业进行生产性外包,承包方需要同样取得特殊行业许可”,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只可能派遣而无可能外包”,增加“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风险。

  尽管本次研究的28个案例涉及行业广泛,如制造业、食品加工业、烟草加工业、电信业、物流业、零售业、银行业、医疗机构、影视行业等等。不过,从外包岗位的性质划分,只有2个案例涉及特殊行业,分别属于银行营业部的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烟草行业的烟叶拣选和加工业务。在这两个判决中,法院并没有把特殊行业许可列为影响“假外包、真派遣”结论的审查要素。

  也就是说,目前有限的案例尚不足以针对前述假设观点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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