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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纸荒唐言,一把“心”酸泪——兼评《劳动合同法》十大失衡与修法建议(之一)

文章来源:HR.劳动人事法苑作者:江 峰时间:2016-03-19 21:24:29浏览量:2225
摘要: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教授的眼里,那就成了歪理邪说,成了魔教“葵花宝典”,非效仿左冷禅要强统五岳剑派声讨而后快。

  前言:金庸的小说里面,关于基友情深的莫过于《笑傲江湖》,衡山派刘正风与魔教曲洋,一正一邪,一南一北,志趣相投,互为知己,琴箫合奏,笑傲江湖,虽死不相离,唱尽英雄豪情万丈。

  劳动法江湖,自然也不会缺乏这种浪漫故事。比如,南方某统战部长,抛出议案,力主废除经济补偿制度,为老板减负,以和谐劳资。修法之心,有如“吹箫”,寻求点上突破。近日,某教授则炮制文章《<劳动合同法>十大失衡与修法建议》,痛陈劳动合同法十大“罪状”,言之凿凿,声泪俱下,实欲废之而后快。仇法之心,神似“抚琴”,速求面上倾覆!此二人虽非基友,但一东一南,一官一学,点面结合,默契如此,叹为观止。

  南方性都,观念超前,想法新奇并非不可理解。比如坊间传说此城一度流行“一夜情”,无论识不识得,完事后天亮走人,谁也不用对谁负责,简单省事不麻烦!但若突发奇想,将此“一夜情”模式嫁接到劳动关系上来,建言废除“青春损失费”,让老板“没有压力没有负担”,舒服地享用工人,着实让人脑洞大开,能否推行尚不可知。

  而某教授身为社会法学会副堂主,此刻抛出长篇大论,将一部劳动合同法批得如此体无完肤,实实在在地让社会法学界刮目相看了一回。想想数年之前,关于劳动合同法的“DC之争”以及门生弟子在网络空间发起的“大论战”,教授一直落于下风,隐忍数年,终盼到政府部门的厉害角色有“只言片语”为其站台,便踌躇满志,声色俱厉,咄咄逼人,这也失衡,那也失衡,一无是处,以洋洋洒洒万言书,声讨劳动合同法!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教授的眼里,那就成了歪理邪说,成了魔教“葵花宝典”,非效仿左冷禅要强统五岳剑派声讨而后快。

  笔者看来,却是“满纸荒唐言,一把心酸泪”!曾经失意的心酸,值得同情,情绪化的十大谎言,却可以揭开。

  一、关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的三大失衡”的谎言

  (一)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与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的失衡?

  十大谎言之一

  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利,另一方面极度放任劳动者的辞职自由,二者形成巨大反差”。笔者姑且假设这种巨大反差是可能存在的,依此推论,法律既然放任劳动者辞职,结果应当是极大地推动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才是,又怎么会导致灵活性不够的问题呢?

  同理,如果认为法律过度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权,由此导致了劳动力市场流动性不够,灵活性不够等问题,那么大批的韩资日资企业撤离,所形成的随意解雇大潮,总该“够”了吧,这还不能极大地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吗?如果真的需要这种流动性和灵活性的话,莫非教授天天想看到工厂倒闭,工人涌向劳动力市场?

  教授的潜台词没好意思写,那就是要放松解雇,还要限制辞职。那么,放松解雇形成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岂不又让限制辞职抵消了吗?

  (二)全面静态书面化的法律要求与用人单位动态调整的失衡?

  十大谎言之二

  文章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管理依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与解除以及劳动行政关系提出“全面书面化”要求,这与劳动过程的动态化,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人力管理格格不入”。

  首先,教授果真要提什么万言书,在形式上造成一个“为民请命”的视觉效果,那么最起码,在形式上不要有明显的逻辑问题。显然,劳动合同是否书面化,以及用人单位什么动态调整,那都是关起门来做的事情,跟外部的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真的没什么直接的关系!所以教授提的这个问题不能不说是个问题,但是你要放在“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的三大失衡”这个板块,过于牵强。教授还真觉得你在家画个杠杆,就可以撬动地球了?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口说无凭”,所以聪明人都知道先做“小人”,后做“君子”。有些人喜好“先做君子”,许以重金,夸夸其谈。但是“空口无凭”,后来口惠而实不至,以至于诉诸公堂,最后还是做了“小人”。所以劳动合同要求书面化,规章制度书面化实在不应该成为教授攻击的对象。更何况,“静态”与“动态”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怎么解决,需要人力资源管理的智慧。不能只盯着“静态书面化的法律要求”现实之弊不放,如果没有这个静态书面化,那工资想怎么给就怎么给,岗想怎么调就怎么调......那可真是无处不矛盾,无处不失衡了,而不是简单的一个“动态调整的失衡”了。

  (三)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失衡?

  十大谎言之三

  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基于标准劳动关系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逻辑假设,“扬”标准劳动关系,“抑”非标准劳动关系。笔者确实不曾观察到劳动合同法有如此假设,甚至即便是特意“扬”了什么,“抑”了什么,那也是该扬的扬,该抑的还得抑!诚如教授所言,未必要“扬”非标准劳动关系,“抑”标准劳动关系?这就有如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实践证明,“一夫一妻”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在你非得要让“小三”上位,让“情人”替代糟糠之妻,怕是不太好吧!

  劳动合同法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并非无视,比如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这是“非主流”。如果有人把这个“非主流”的经念歪了,急于上位,弄出2008年以来劳务派遣泛滥的情形,最后只能大家一起玩完。可见在当下中国,该“抑”的还得“抑”,放得太开容易出问题。比如,前些日子国家刚放开“二孩”,现在马上就有人叫嚣要放开“二房”了!所以“非主流”就是“非主流“,教授实在不必为了一点点市场灵活性,为“非主流”鸣冤叫屈,除非你真的愿意某某大学将教授列为劳务派遣或者非全日制用工!

  所以说,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一部法律,自然也有它的价值取向,该“扬”什么,该“抑”什么,就不劳大叔费心了吧!(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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