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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租汽车行业签订首份集体合同

文章来源:上海市总工会时间:2016-03-24 18:09:57浏览量:2679
摘要:本文为2008年6月《全总信息》刊登的关于上海工会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做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本市近10万“的哥”的假期工资、带薪休假等问题,日前终于“水落石出”。

  本文为2008年6月《全总信息》刊登的关于上海工会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做法。时任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批示:这个经验很好,出租车行业有其特殊性,可注意跟踪了解研究其成效。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本市近10万“的哥”的假期工资、带薪休假等问题,日前终于“水落石出”。经上海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与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协商,双方就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等若干标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通过签订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的哥”的基本权益。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在出租汽车行业的贯彻落实过程中碰到了很多实际困难,出租车司机能不能享受带薪休假?怎么休?带多少薪?出租车司机请病假、婚假有没有基本工资?这些问题不但引起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企业和广大“的哥”的关切,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这些事关“的哥”切身利益的问题,各企业此前均按照各自规定执行,行业内并没有统一标准,在个别规模小的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无论请什么假,其间根本没有任何收入。

  为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的哥”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稳定,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专门组织学习《劳动合同法》,并就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保险、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终于就上述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日前签订了第一份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该集体合对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进行了约定:驾驶员在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带薪离岗期间的报酬,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也就是说,驾驶员在婚、丧、病、工伤、探亲等假期中,可以享受本市最低工资待遇即每月960元补贴;其次,出租车司机开始享受“带薪休假”。集体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年休假计算口径以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连续工龄为准。企业应统筹安排好驾驶员的年休假,如企业未安排的,则按全市最低工资水平的300%支付休假报酬。

  与此同时,该集体合同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驾驶员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时,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驾驶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处理。用人企业应按规定给予驾驶员经济补偿和履行解除后的义务。经济补偿标准按驾驶员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执行。

  这份集体合同目前已得到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下属各企业的认可。同时,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已联合成立了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以保证合同各项内容得到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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