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中心  >  休假福利  > 正文

对病假工资基数没有约定的,按照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判决书摘抄)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4-13 21:18:37浏览量:4710
摘要:《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病假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杜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本案中,某公司同意支付杜某2013年7月11日至11月15日的病假工资,杜某、某公司《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故杜某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杜某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本院认为,关于病假工资及待岗工资,因双方对于病假工资基数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审法院以杜某正常出勤月工资为标准扣除加班工资及就餐补贴进而确认的病假工资基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杜某连续工龄及病假天数所核算的病假工资有法律依据且数额正确。杜某关于应当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和待岗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夏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于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本案中,原告对于病假工资的时间计算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的病假工资基数计算有误,应按照实际应发工资计算。然根据员工考勤规定,约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的90%,即使原告不认可该规定,被告所采用的病假工资基数也超过原告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被告所发放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对病假工资基数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王某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280元、岗位工资820元、司龄工资50元、出勤工资160元,合计2,310元。双方对于病假工资基数没有约定,故应按2,310元的70%,即1,617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病假工资。

奚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29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64,600元,按5,500元/月计。首先,如何确定原告的病假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还应当扣除风险性的奖金、福利等项目。原告的月工资由月固定工资、月绩效(每月不等)、促销费(每月不等)、奖罚合计、其他补贴、其他补款等项目组成。根据原告的工资组成,在扣除月绩效、促销费等奖金性质项目后,以月固定工资2,600元作为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较为合理。被告辩称应当按照集体协议约定的1,280元/月计算病假工资,本院不予采纳。反之,原告要求按照5,50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也无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上海某公司诉郭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病假工资根据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应按照被告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病假工资基数后乘以百分之七十计算,本院以被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8,747.68元(2,975.40×70%×70%×6)。

上海某公司诉杜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首先,双方对被告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6632.655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根据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算基数:(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无约定,应按前述第(三)项原则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即以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月平均工资的70%予以确定,本院经核算后依法确定为4642.86元。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