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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停工留薪期的有关规定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6-04-15 12:58:45浏览量:6821
摘要: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多由裁判机构根据工伤员工的住院治疗情况、伤情、伤残等级作出时间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一)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有何规定?

  停工留薪是指从业人员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多由裁判机构根据工伤员工的住院治疗情况、伤情、伤残等级作出时间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二)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有何规定?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可享受下列相关待遇:

  1、工伤人员(包括初次工伤和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4、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如何理解?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在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

  (四)如何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手续?

  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须提交:

  1、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接受医疗检查,经鉴定专家面检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五)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关系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外),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2、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或终止。非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3、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内,非工伤人员本人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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