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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2016-05-12 18:03:45浏览量:2612
摘要: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并从2016年5月起按照新的标准征收。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3563-17817元(注1) 20% 8% 10% 2% 1% 0.5% 1% 0.2-1.9%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563-17817 个体业主缴付20%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10%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个体业主缴付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1% 0.2-1.9%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3563-17817 28% 12% 1.5% 1% 0.2-1.9%
灵活就业人员 3563-17817 28% 12%    …… …… ……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0.2-1.9% (注2)
注1:2016年度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友情提示:
  1、4月7日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网址:https://zzjb.12333sh.gov.cn)打印《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6年度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亦可持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打印。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单位,将从2016年4月起,暂按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请相关单位及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按规定进行申报调整。
  3、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并从2016年5月起按照新的标准征收。请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其他人员,及时按新的缴费标准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注入缴费卡内,以免对个人权益造成影响。
  4、根据规定,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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