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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人民调解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5-05-02 22:59:48浏览量:6713
摘要:劳动争议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的撤销,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时,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立案,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特殊性,导致在申请撤销因劳动争议问题而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时,在程序上如何操作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调解协议的撤销时,只需直接向法院申请就可以了。但是,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协议的撤销,在向法院申请时,法院一般都会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不予受理;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时,仲裁委员会又会以其无权认定协议效力为由,也不予受理,这就导致劳动者维权时无所适从,不知所措。

  根据笔者的经验,劳动争议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的撤销,应当遵从如下流程:

  1、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时,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立案,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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