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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16)

时间:2016-05-27 22:50:47浏览量:2395
摘要:沪人社综发〔2016〕23号,2016年5月23日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劳悦律师注:与2011年规定相比,删除了“在高温天气下”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劳悦律师注:“纳入工资总额”意味着高温津贴纳入应税基数,计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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