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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文章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作者:小鬼当家时间:2016-06-22 21:46:35浏览量:2611
摘要: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一般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况,那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除此之外,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多优厚的待遇,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一、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培训结束回用人单位工作。一般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如用人单位因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新型机器,更新生产线,安排员工进行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学习使用机器以保障新型生产线的正常运作等,这种培训只能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生产培训,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

  二、专业技术培训的形式

  专业技术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都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费用派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究竟有多大,劳动合同法并没规定具体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法律对此没有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需要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考虑。

  三、服务期长短

  务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注意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设置过长的服务期。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

  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包括: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不包括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被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劳动者不按培训协议约定,在专项培训结束后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专项培训费用,除此以外,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必须要有其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一般来说,这个凭证应当是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而不是本单位自己开具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4、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待遇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却一直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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