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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被违法退回后被解雇,用工单位连带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6-24 23:53:36浏览量:3047
摘要:某公司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委以董某总经理重任,全权负责某公司在中国的经营管理工作。基于董某严重违反某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董某与外服公司签订2份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约定派遣董某至某公司处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约定派遣期限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董某的工作岗位是总裁,每月工资90,630元。2013年9月6日,某公司以董某不再适合担任总经理为由出具解除通知,并于同日将解除董某事宜通知外服公司,并告知了解除原因。2013年9月10日,外服公司以相同的理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董某在某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3年9月6日。

  董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外服公司缴纳,工资亦由外服公司支付。某公司报销流程:员工申请,财务审核,财务经理签字,最后由总经理即董某签字。

【仲裁结果】

  2014年8月21日,董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及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32元,该会裁决外服公司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32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及外服公司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某公司诉称,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委以董某总经理重任,全权负责某公司在中国的经营管理工作。2012年10月22日,经某公司董事会批准延长董某劳动合同期限18个月,至2014年9月14日止。但董某辜负某公司的信任,任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0年5月10日,董某对外隐瞒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利用职权私自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某公司处工作。2013年2月27日,董某又擅自延长与外服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3月14日。董某在已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法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某公司处工作,延长劳动期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某公司与董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常设限制、某公司行为准则的规定及《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2012年8月30日、2013年2月28日,董某分别利用职权批准其下属员工公司销售部经理秦某报销人民币60,311.81元用于购买阿玛尼、香奈儿等奢侈品,严重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关于差旅费报销制度、《商业交易反贿赂准则》关于行为准则的规定及《某公司行为准则》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基于董某严重违反某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不承担外服公司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32元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某公司主张解除被告董某的理由之一为董某未经某公司同意,私自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将解除董某事宜通知外服公司,并告知了解除原因,可见某公司知晓董某是外服公司派遣人员这一事实。结合董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一直由外服公司代为缴纳,工资亦由外服公司代付之事实,且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董某私自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某公司主张董某批准其下属员工秦某两次购买奢侈品作为礼品,用途不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及记账凭证予以证明。被告董某表示其审批的就只有一张报销单,故对其签字的报销单的真实性认可,且主张报销单上记载的都是合理的出差费用。其他证据都是财务主管做的记账凭证,故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某公司所列其他名目清单均无被告董某签字,法院不予确认。经核实报销单,报销单上除日常常规费用名目外,还有招待费,但招待费不显示具体明细。某公司处的报销流程需要员工申请,财务审核,财务经理签字,最后由总经理即董某签字,其中财务部门需要对员工的报销申请进行两次审核,董某作为总经理,仅对报销单的形式进行审核,而具体是否符合公司的报销规定应当由财务部门审核。且员工报销是先发生费用,后申请报销,不存在某公司所主张的被告董某批准其下属购买奢侈品作为礼品的事实。由此某公司解除董某的两项理由均不成立,某公司以此将董某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以相同理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当属违法解除。外服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董某每月工资90,630元,已超过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外服公司应按规定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32元,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外服公司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32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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