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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方何时进行预判性反驳

文章来源:法悟作者:张健时间:2016-08-16 23:18:49浏览量:2750
摘要:律师在居于请求方时,先行对抗辩方的抗辩观点进行预判,已经是非常常见的办案习惯,但是什么时候开始进行预判性反驳,则被我们长期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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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概述

本章节是关于预判性反驳的内容。预判性反驳就是作为请求方,在表达自己主张的时候,先行预测抗辩方可能提出的抗辩主张,并在抗辩方进行实际抗辩前,先进行反驳。就预判性反驳的问题,作者表达了如下的观点:

1.请求方对抗辩方的预判性反驳,不应当最先表达,也不能放在最后,而是置于中间的地位。因为先进行预判性反驳,容易将自己置于防守的被动境地,后进行则会让法庭的关注点落在对手那里。

2.请求方在将自己的积极性主张表达完毕后,马上组织预判性反驳,可以让抗辩方的抗辩主张还没有来得及发表,就被击垮。

3.在本章节,作者归纳了预判性反驳的五大优点:

1)当我们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事前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主张,并进行有效应对,会让法庭相信我们所提出的观点更加完善;

2)如果我们不进行预判性反驳,当抗辩方一旦提出抗辩主张后,会给法庭一种我们被动应付的印象,这样必然会减损我们观点的说服力;

3)如果我们先进行预判性反驳,对方在进行实际抗辩时,就必须先集中精力应对我们的反驳,这样抗辩方就会自然而然的陷入被动防守的局面;

4)如果我们先进行预判性反驳,就会在程序上控制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在整个庭审中使自己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

5)进行预判性反驳,我们会给法庭留下一种客观、公正的印象,这对提升法庭说服力至关重要。

4.作者在本节中,也提到了预判性反驳的风险。比如,我们的预判性反驳如果超出了抗辩方的能力范围,就会构成对抗辩方的有效提示,从而使己方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作者认为避免这样的风险,只能依赖自己的执业经验和专业判断能力。

5.作者借用了西塞罗的观点,变相告诉我们,组织预判性反驳的几条路径:

1)观点成立所依赖的一个或多个的假定前提不成立;

2)即便假定的所有前提条件都成立,也不能导出这样的结论;

3)观点的论证不符合逻辑;

4)一个强有力的观点遇到了一个同样强有力的观点;

5)一个强有力的观点遇到了一个更加强有力的观点。

二.借鉴意义

律师在居于请求方时,先行对抗辩方的抗辩观点进行预判,已经是非常常见的办案习惯,但是什么时候开始进行预判性反驳,则被我们长期忽视。读过本章节后,个人认为在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1.要有“先发制人”的思维

在法庭,法官通过诉辩双方的对抗来发现案件真相,然后依据真相找到最适合的法律依据,最后制定最优的争议解决方案。因此,案件中的任何焦点问题,不管哪一方的观点,都要经历对方抗辩的检验。经不起对方抗辩检验的观点,法官不会采信。尤其作为请求方的时候,更是如此。

既然对方的抗辩不能回避,那么作为请求方最好的策略,就是不要给抗辩方留下主动出击的机会,让他们始终处于防守地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先发制人”的策略。

在法庭,回避对手的抗辩主张无异于掩耳盗铃和自欺欺人,只有具有“先发制人”的思维和办案理念,才能始终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距离,让自己有足够的预警时间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敢于“先发制人”者,往往意味着庭前准备工作更加充分,因此,更容易给法庭一种自信的形象,要知道法庭中的自信可以让我们的观点更具说服力。

2.要有“先立后破”的表达习惯

请求方提出的请求是否成立,是法庭一切工作的指向,而法庭最终选定的解决方案,一般都是“立”与“破”结合体。因此,对于请求方来说,在观点设计时,必须要做到“立破”兼备,就如战场中强调的“攻防”兼备一样。

做到“立破”兼备,通常有“先立后破”、“先破后立”、“边立边破”、“只立不破”、“只破不立”五种可选策略。对于法庭来说,庭审调查和辩论的目的是查清事实真相,而“立”与“破”的对抗,仅仅是查清真相的手段。因此,对于请求方来说,最好的策略,就是选择最便于协助法庭查清真相的策略。

按上述评判策略优劣的标准,“先立后破”显然更加合理。“先立”,是指利用人“先入为主”的天性,使法庭优先关注和了解我们的观点,以及我们得出结论的基本依据和论证逻辑。“后破”,是指在提出积极性主张后,马上对抗辩方的观点进行反驳。通过这种模式,会增加己方观点的可信性,同时将抗辩方死死地限定在防守阵地之中。

总之,律师在居于请求方时,在表达完自己积极性主张后,必须马上对抗辩方可能提出抗辩主张进行反驳。在法庭上,一个观点只有兼顾了“立”与“破”,才能算得上进行了完整的表达。

3.预判性反驳的风险控制

在预判抗辩方观点的时候,越精确,越全面,越有利于提早应对。因此,预判的风险,不在于对抗辩方抗辩观点的预测范围上,而在于预判性反驳应当如何表达以及何时表达上。比如,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法庭通常不主动审查。如果被告本不打算在案件中进行时效抗辩,可是因为我们进行了有关时效抗辩的预判性反驳,这样就会对被告形成有效提示,促使被告进行实际的时效抗辩,从而使原告一方陷入本不会有的麻烦之中。作者在本节中提及的预判性反驳的风险,我想就是指的此类情形。

如何有效控制预判性反驳带来的风险,我想主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形:

1)如果我们掌握着案件真相,也就是说我们拥有有效应对抗辩方现实抗辩的资源,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大胆进行预判性反驳。比如,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如果作为原告一方,持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由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一份还款协议,这个时候,作为原告一方就可以向法庭论证其请求权虽然到期已久,但因为已在诉讼时效期间签署还款协议,而不存在时效问题。通过这种明示的预判性反驳,让对方的诉讼时效抗辩陷入被动甚至最终选择放弃;

2)如果我们对真相没有十足的把握,但又确认抗辩方极有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现实抗辩,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采用暗示的方式进行预判性反驳。比如,预判被告会提出时效抗辩,但我们又没有直接的证据进行应对或应对成本较高,这时,我们就要有效组织所持有的相关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所证实的事实,预设在积极性的主张之中,待对方实际提出时效抗辩的时候,通过进一步解释所提出的积极性的主张,来化解抗辩方的时效抗辩;

3)如果真相对己方不利,这个时候,最好的策略是不进行预判性反驳,防止对抗辩方形成有效提示,使自己的观点遭受致命打击。其实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成功只能建立在对方失误的基础上。但对此情形应当事前向客户披露风险。

总之,预判性反驳可以有效提高法庭的说服效果,是诉讼律师必备的一项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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