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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频发外国人劳动纠纷 不懂劳动法屡遭败诉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作者:栾吟之时间:2016-09-11 16:10:03浏览量:3043
摘要:如今,来上海工作的老外越来越多,不过记者从静安、普陀、黄浦等法院获悉,涉外劳动争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洋打工”们常常为讨薪、索要经济补偿金等把雇主告上法庭,却屡因不熟悉就业法律政策而败诉。

  他们来自异国他乡,操多国语言,忙碌在上海各家企业……如今,来上海工作的老外越来越多,不过记者从静安、普陀、黄浦等法院获悉,涉外劳动争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洋打工”们常常为讨薪、索要经济补偿金等把雇主告上法庭,却屡因不熟悉就业法律政策而败诉。

  手续不全,法律难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洋打工”,必须先到劳动部门为他们办理在华就业证和居留证,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将不受《劳动法》保护。法官介绍说,许多“洋打工”因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导致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代通金等。

  新加坡人荣楠就因此吃了亏。2008年3月,沪上一家酒业公司筹备开业,荣楠与公司出资人贝克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荣楠担任该公司市场总监,年薪100万元。但酒业公司成立后,因有关人员疏忽,未帮荣楠办理就业证,只是按月将工资打入其银行账户,还委托沪上另一家公司为他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后,公司要求荣楠离职,还欠付他薪金和报销款共13万余元。

  荣楠将酒业公司告上法庭,除要求公司支付应得款项外,还要求支付代通金8.3万元、赔偿金8.3万元。但法院只支持他拿回薪水和报销款,对其他诉讼请求均不支持。法院认为,因公司没有为荣楠办理就业证,双方仅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双方纠纷只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劳动纠纷,荣楠主张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都没有法律依据。

  许多和荣楠情况类似的案件当事人都说,他们之所以难在法庭上为自己维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不懂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最典型的就是事先未按规定办理就业证,或者超出了时效等。

  合同太模糊,维权没依据

  据悉,目前讨薪“洋打工”中,处于生产一线的工程师、市场总监等高级销售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占多数。法官介绍,“洋打工”所讨要的费用包括薪金、差旅费、福利待遇等。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有的劳动合同甚至只有工作岗位,连薪金数额都没有写明。

  50岁的加拿大人汤伟是一家外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与公司口头约定月薪3万元人民币。可他只领到前3个月的工资,此后只收到工资欠条而没有拿到过钱,公司的理由是 “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发工资”。原以为凭欠条总能拿到工资,汤伟没想到的是,公司一口拒绝兑现近40万元工资。他申请仲裁,却因为合同约定太模糊而未能成功维权。

  另一名外企高管毛洁也有类似遭遇。她的税后月薪为2.5万元,但去年8月15日公司发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通知,毛洁于一周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此后,毛洁把原雇主告上法庭,称她和公司签署的聘用协议约定8月31日到期,但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她还表示,自己曾在公司加班,应得到加倍加班工资4万余元。公司辩称,已支付了至8月31日的经济补偿,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存在加班。

  法院认为,从被告公司发出的通知看,公司确实在合同期满后才中止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并没有写明毛洁的岗位属于定时工作制,综合公司性质和岗位来看,可以认定她属于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就业证是维权重要凭证

  “洋打工”该如何避免 “水土不服”?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就业证是他们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重要凭证。除持有“外国专家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等证明的,外籍人士来沪打工都要申请办理就业证,申请材料并不复杂。

  和中国职工一样,“洋打工”一旦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也必须在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如超过60天,仲裁可能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即使再去法院起诉,法院也可能同样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

  此外,“洋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都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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