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险  > 正文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时间:2016-09-17 20:07:38浏览量:2983
摘要: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64年4月发布的问题解答,现行有效。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1964年4月)

目录

  一、前 言

  二、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三、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

  四、有关退休养老待遇问题

  五、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

  六、有关负伤待遇问题

  七、有关死亡待遇问题

  八、有关残废待遇问题

  九、有关生育待遇问题

  十、有关临时工、季节工的待遇问题

  十一、有关优异待遇问题

  十二、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十三、有关实施范围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十四、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十五、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问题

  十六、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

一、前 言

  为了很好地贯彻劳动保险条例,便于各地工会统一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险问题,我们把过去已经解答过的问题,编印成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于1963年8月2日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及各产业工会全委会征求了意见。我们根据各地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印发各地参考。如果你们在实际工作当中感到还有什么问题,请你们及时来信告诉我们。过去印发征求意见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作废。

二、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1、患病职工经医师检查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会是否还发给疾病救济费?

  经医师证明合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恢复工作的,工会即停发疾病救济费,交由企业行政分配工作。

  2、有些厂矿企业超过6个月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很多,应该怎样解决?

  在凡是有长期慢性病职工的厂矿企业,一般都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各点:(1)企业医疗部门对长期病号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2)企业医疗部门应当切实根据患病职工的病情,严格掌握批准病假,健全批准病假制度;特别是对于已恢复健康的职工,应该及时督促其上班工作;对个别有意怠工,要求延长病假,无理取闹的,要给予监督和适当批评教育;(3)经过医疗部门检查诊断确定已经恢复健康(或者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可以恢复原工作或改作轻工作的,应停止发给疾病救济费。其工作问题和生活问题由企业行政负责解决。

  3、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复工后几天内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职工病愈复工时,最好规定一个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应继续计算。如果本单位没有规定试工期,职工确定病愈真正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可以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以便继续领取病假工资,其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4、暂列编外的病弱职工,在未作最后处理期间,其本人及其家属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应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5、职工患病停工休息一段时间后,医师确定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疾病待遇如何计算?

  半休的时间,以两个半天折合一天病假计算。半日工作由行政计发半日工资,半日休息按保险条例13条甲、乙项的规定计发半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在发冬季烤火费的地区内,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号,是否发给冬季烤火费?

  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烤火费。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7、怎样掌握批准工人、职员的病假,病伤职工治疗痊愈需要复工和病伤职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谁来确定,国家在这方面有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7年2月26日曾以(57)卫医崔字第68号和(57)会险通字第19号发出“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联合通知”,在这两个试行草案中,对于如何掌握批准职工病假和怎样鉴定病伤职工的劳动力状况都初步做了一些规定。

  8、职工停止工作治疗时没有病假证明,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不能。如当时无法取得医生证明时,也必须经工会小组长或劳动保险干事证明时,才能享受。

  9、工人因头晕、腹痛,只请2、3小时或半天假的,是否按病假计发待遇?

  原则上应累计计发病假待遇。但如计算有困难时,企业行政方面也愿意按惯例计算也是可以的。

  10、职工病伤请医生出诊的费用由谁负担?

  职工擅自请医生出诊的一切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自理。但如患急性病本人确实不能到医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必须出诊的,出诊费和医疗费由行政负担。

  11、工人请事假回家,到家后生了急病来信续假算不算病假和能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职工如果在请事假期间内生急病,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疾病待遇享受,但在享受待遇时必须有当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者当地的卫生医疗机构的证明。

  12、职工患病以后,可不可以找中医看病?

  职工有病找中医医治,在医疗待遇上应该和西医一样,但必须到企业的特约中医或经企业医疗部门介绍的中医处治疗,才能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处理。私自找中医看病,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1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就地找医院或大夫诊断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谁负担?

  没有经过企业医疗行政同意而私自在外面找医生看病,其所需医药费由自己负担。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上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的急诊证明,其治疗费用,可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经过急诊之后,仍应回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

  14、职工在指定医院治不好,必须转院时,由谁决定?

  工人和职员患病或负伤,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遗址,是不是需要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应由医院决定。

  15、职工治病需用膏方,可否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一般像虎骨膏等一类的膏方,如果不是经医生认为是治疗病症上确实必须的,费用由自己负担。但如果是治疗非用膏方不行,经医生处方,也可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16、职工自己买的药品,费用由谁负担?

  由职工本人负担。但凭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生正式处方购买的,其费用可由行政医药卫生经费中报销。

  17、有些特约联合诊所医生,在处方上给职工开上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能否由企业行政负担?

  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不属于药品范围,不应由企业行政负担。

  18、职工眼睛由散光的毛病,常常头痛,妨碍工作,请医生给他配了一副眼镜,这笔钱由谁开支?

  应由职工本人自理。

  19、职工镶牙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因工负伤,需要镶牙齿,这笔费用应由企业行政负担;如果是非因工负伤镶牙齿,其材料等费用应由职工自己负担。

  20、职工矫正口吃,是否可按疾病待遇处理?

  经与卫生部研究认为:口吃是一种由语言习惯上造成的生理缺陷,不是疾病。所以职工矫正口吃时不能按疾病待遇处理,一切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21、职工患病施行手术的输血费、理疗费、X光透视照像费,由谁负担?

  凡经医生决定的治疗时所必需的,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22、转业军人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对此问题应慎重处理。凡转业军人在转业时如持有健康材料或者能够提出有关方面的确实证明,证明确系由于在艰苦环境作战所致的关节炎或严重胃病,转入企业后旧病复发的,可作个别问题按因工待遇处理。但一般不应按因工待遇处理,其生活如确有困难,则另外救济或补助。

  2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中规定,职工患病所领的救济费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40%的,按平均工资40%发给,如是非会员,是否还要折半发给?

  非会员按平均工资40%的半数发给。

  24、职工病伤,根据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8条的规定,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如何处理?

  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应按本人工资发给。但也不能超过其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的待遇。

三、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

  25、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了结核病,在潮湿寒冷地方工作的职工得了关节炎,可否算作职业病?

  卫生部1958年曾解答过这个问题。结核病是一种社会性的传染病,还不能确定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虽然结核病院工作人员比一般居民容易感染,但也还有其他原因,而不仅仅是此种职业引起的,风湿性关节炎的发病因素,还未完全明了,生活条件和生产作业环境不是致病的唯一因素。因此,以上两种病暂不列为职业病。

  26、煤矿职工患矽肺病是否按职业病处理?

  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带有“二氧化矽”之粉尘所引起的一种病症,按中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名单及职工病伤处理办法规定,应按职业病处理,具体规定可查阅1963年2月9日国经周字100号国务院文件。

  27、职工从事粉尘工作患了矽肺病,待遇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冶金部、煤炭部、全总关于防尘工作会议报告,对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应给予照顾。对调轻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对于脱产休养的,在一年以内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一年后按原标准工资90%发给。

  28、矽肺病人是否需要脱产休息,应根据什么来确定?

  应当根据防尘工作会议报告,针对患矽肺病职工的病情,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才能有效。

  29、患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脱产休养而自愿回乡的待遇怎么办?

  可按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办理。即休养一年以内发原标准工资的100%,一年以后发90%.

  31、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时待遇如何支付?

  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死亡时(包括二、三期矽肺病患其他疾病死亡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死亡时,也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职工死亡时,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2、已按退休、退职处理的矽肺病职工死亡时,其家属要求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是否可以?

  如有医院的检查证明,职工在退休、退职前确实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3、享受其他保险待遇的职工死亡后有争议,经解剖查明确定为二、三期矽肺病的,其待遇如何办理?

  解放后在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的职工,有过接触矽尘作业的职业史现经查明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4、自愿还乡休养的一期矽肺病职工医疗待遇及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自愿还乡休养的一期矽肺病的职工,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矽肺病时,所需医疗费用,凭单据向原企业行政报销。休养期间继续享受其他劳动保险待遇。

  35、患一期矽肺病回乡休养期间,病情发展到二、三期时,待遇如何支付?

  如确系原病发展,可从确诊为二、三期矽肺病时起,改按90%发给生活补助费。

  36、患矽肺病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是否办理退休?

  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按退休处理,但其退休费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可按60%发给。患二、三期矽肺病时及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可不再办理退休,长期支付90%的生活费。

  37、脱产休养一年以上的矽肺病职工,是否继续享受其他劳动保险待遇?

  脱产休养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矽肺病职工,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8、煤、矽混合的尘肺病人,其生活待遇如何处理?

  煤矽混合的尘肺,可按有关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规定办理。

  39、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按退休退职处理的矽肺病职工的待遇怎么办?

  对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经按退休退职处理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如果其中有因生活困难而来要求原企业解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过去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可以由行政酌情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发给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这项补助从企业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已作退职处理的,原企业可以重新改按因工残废退休处理,由保险金中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退休费,如生活仍有困难,可酌情由行政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发给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但补助费的数额与因工残废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

  40、按因工残废退休或由退职改按退休处理的矽肺病职工,其退休费与长期生活补助费如何支付?

  因工残废退休费可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长期生活补助费由企业行政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按月付给。

  41、过去退职处理的,现改退休,原发的退职费怎么办?

  可以按本人退职时间长短,以退休费标准计算抵消,仍有多余时,应继续抵消其以后应领的退休费(包括长期生活补助费);不足的不予补发。

  42、防尘会议报告下达前已调换轻工作并降低了工资的矽肺病职工,其低于怎么办?

  应从会议报告下达后改按其调换轻工作前的原标准工资支付,但过去的不再补发。

  43、企业中从事矽尘工作的临时工,患了矽肺病,其待遇应如何处理?

  凡在企业中从事矽尘工作满3年以上的临时工,患矽肺病后,其生活待遇可按正式职工办理。

  44、患矽肺病职工的保健待遇如何享受?费用如何负担?

  原已享受保健待遇的,如果调换了轻工作,仍应享受保健待遇人,其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养的,商业部门应按原来的保健标准供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

  45、患矽肺病职工调换轻工作或退休、退职后的粮食定量如何处理?

  调换轻工作在3个月内保持原定量不变,3个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应当根据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应当低于轻体力劳动的最高标准。

  在1963年2月9日以前回家休养、退休的各期矽肺病人,或退职的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人的粮食定量,也应按照国经周字10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应从粮食部门批准之月起。过去没有按此规定执行而少供给的粮食,不再补发。退职的单纯一期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不再改变(劳动部、粮食部1964年2月26日联合通知)。

四、有关退休养老待遇的问题

  4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的工种,在退休时其工龄如何折算?

  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必须符合退休细则第六条规定,即从事高空工作累计满15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才能按退休规定第二条(二)项办理。上述工作累计年限,必须是实际的工作年限,不是折算的工龄年限。实际工作年限符合退休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职工,才能按退休规定第二条(二)项办理。在计算待遇时,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工作期间,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项规定折算连续工龄及一般工龄。

  47、职工年老体弱,调换轻工作,工资降低了,如退休后生活发生困难时,是否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退休费?

  如退休时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时,可按本企业平均工资计发退休费。但不应超过本人退休时的工资。

  48、享受疾病救济费待遇的人,具备退休条件者,可否按退休处理?

  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退休条件者,均可以按退休处理。

  49、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职工,在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期间,合于退休条件退休时,能不能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和退休费双重待遇?

  不能,只能领取退休费。但在计算他们退休费时,应将他们本人工资和原领取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50、退休职工因家庭负担过重,生活发生困难,由哪个部门给予补助?

  原则上应按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精简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如有的退休职工经过民政部门的救济,生活仍有困难,找到支付退休费的工会组织时,可以从劳动保险基金中(不实行保险单位由职工困难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51、退休的职工是否还发冬季煤火补贴?

  不发,因他们已不是企业的在册人员。

  52、退休职工是否还享受房租津贴?

  不应再享受房租津贴。

  53、退休职工的口粮供应问题如何解决?

  关于退休职工的口粮供应问题,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曾于1963年4月26日以(63)中简字第108号函作过如下通知:一、1962年6月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包括退休后居住在农村的职工),其口粮定量标准低于居住当地脑力劳动者定量标准的,从现在起可以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但过去标准低于现在标准的不再补发。二、居住在农村的退休职工,其口粮的供应,首先应当由所在社队解决,所在的社队不能完全解决的,经公社证明,对不足部分可由当地粮食部门从商品粮中供应。

五、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

  54、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5)再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残废或者死亡;(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1)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痛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病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六、有关负伤待遇问题

  55、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其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如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可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办理。

  56、因工负伤职工,经医院和行政领导批准,并经地方卫生部门同意到外地治疗,但到达后,因医院床位少,一时不能住院,暂时住在旅馆内,其旅店费和膳费如何处理?

  按本单位因工出差待遇处理。

  57、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疗养院期间,其伙食补助费可否和住院医疗期间一样,全部由企业行政负担?

  不能,应与一般疗养员享受同样伙食补助。

  58、工厂企业内的绘图员、会计员等成天在桌子上办公,不可能像工人那样容易因公负伤,但因工作紧张,天长日久,得了肺结核等病,能不能算因公负伤?

  不能算因公负伤。目前,以肺结核为例来说,这是一种社会病,也是传染病,虽然可能与工作有关,但是很难说它是由于工作而引起的疾病。

  59、工人因搬运重物,被压伤吐血者,算不算因工负伤?

  如果有可靠证明,并经医生检查证实,可以算因工负伤。

  60、职工从事化学研究工作中毒,能不能按因工处理?

  经医生诊断证明,确是从事化学工作中毒,应享受因工待遇。

  61、工人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其医疗期间工资和医药费应如何处理?

  职工在生产时间打架,是一种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行政和工会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被打负伤的职工,其医疗期间的待遇,可比照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62、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车轧伤,可否算因工负伤?

  不能。

七、有关死亡待遇问题

  63、某职工患有高血压症,在工作中突然因脑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还是算疾病死亡?

  应算因病死亡。

  64、在工作时间生急性病(如霍乱、盲肠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不能算因工。

  65、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

  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待遇处理。

  66、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另行结婚,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

  原则上其子女可以继续领取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

  67、职工因工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能不能发给抚恤费?

  职工没有供养直系亲属,如有直系亲属,可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68、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9、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亲临料理丧事,其往返旅费由谁开支?

  原则上由自己负担,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时,由企业行政设法予以补助。

  70、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家属要求把灵柩运回原籍,费用如何解决?

  不提倡运灵,应设法说服其家属,就地埋葬或火葬,如果其家属一定要运回,所需费用,由其家属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

  71、学徒工因工死亡后,是否发给其家属抚恤费?

  劳动部1960年曾以(60)中劳薪马字第021号函复贵州劳动局:“……企业行政应当对其家属加以慰问并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酌情决定”。

  72、1958年以前退休职工办理易地支付待遇后死亡时,很难查询原单位的平均工资,其丧葬补助费如何发给?

  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计发,或者按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给。

  73、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死后,他的家属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吗?

  不能享受。因职工本人已在法律上丧失了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其家属享受待遇的权利也应意味着消灭。如生活上有困难,可请求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74、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病死亡后,遗留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

  一、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由于长期参加革命工作,在艰苦环境或长途旅行作战中积累起来的严重慢性病发展而造成的死亡,在取得原部队团或者县以上机关证明后,可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如果不合乎第一种情况,可按保险条例规定,发给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项费用按低生活水平计算用完后,生活有困难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做特殊问题,由企业按困难补助办法妥善解决。

八、有关残废待遇问题

  75、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由于技术提高而增加了工资,已超过了残废前的工资,其原已享受的残废补助是否要减少或取消?

  如果残废程度没有改变,只是由于个人进步或技术提高而增加工资,其原已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不应减少或取消。

  76、工人因工负伤治愈后,因残废不能做原来的工作,改做其他轻便工作,仍领原来的工资,能不能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

  没有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77、职工因工残废,已按规定发了残废补助费,后来身体完全恢复了健康,又能做原工作了,并恢复原来工资,或者残废加重了,由部分残废变成了需人扶持的残废,这样,其待遇是否随着残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其待遇应随着残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78、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不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其原来享受的补助费应如何他处理?

  原企业介绍工资关系时,应将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

  79、职工因工负伤残废后,由企业负担安装的假腿、假手,坏了以后的修理和换装费用应有谁负担?

  如果是在该假腿、假手的保证使用年限内坏了需要修理的修理费,应由本人负担,如本人负担确有困难时,可请求企业行政和工会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救济。如果假腿、假手已超过使用年限坏了需要修理或重新全装时,其所需费用,仍由企业方面负担。

  80、职工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安装假腿、假眼睛,其费用可否由行政负担?

  不能。如果是生活上所必需,但经济上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81、异地支付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残废人员,需换、修假肢,其费用由哪报销?

  由发给其抚恤费的工会组织从劳保金中报销。

  82、有一个工人原来享受了因工部分残废补助费,后来因犯法受到纪律处分,企业行政开除了他,可不可以继续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

  职工被企业开除不再享受原企业的因工残废补助费。

九、有关生育待遇问题

  83、在因病歇工期间生育的,怎样计算产假?

  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歇工在6个月以内生育时,自生育(包括小产)之日起算产假,发给产假待遇。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连续歇工在6个月以上生育时,不再发给产假工资,继续享受疾病待遇。

  84、有的工厂因原料不足暂时停工,职工的工资也减发了,在此期间产假工资怎样发给?

  女职工的产假如发生在停工以前,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6条甲项办理,如发生在暂时停工之间,应与其他职工一样,产假也要按停产工资标准发给。

  85、女职工生育休息超过56天假期,还不能工作,其待遇如何享受?

  由于产期检查不准,产前休息时间过长,或身体衰弱经医生诊断证明确需继续休息者,其产假工资及医疗费用按条例第13条有关疾病待遇享受。

  86、女职工月经期间是否有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没有假期规定,但由于患月经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工治疗时,应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87、女职工怀孕反应必须休息的时间,是否按病假待遇处理?

  女职工因怀孕反应得厉害,经医师批准需要休息,其假期及医疗待遇,可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处理。

  88、男职工供养之妻在企业举办的或特约的医疗机构中生育时,其接生费等可否享受半费待遇?

  应由本人负担。如果是在生育时发生疾病,则因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处理。

  89、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怀孕检查费,指哪些费用?

  怀孕检查费是指挂号费、检查手续费。如果是孕期刚开始,要做青蛙试验,化验费也包括在检查费内。

  90、女职工遇到葡萄胎、子宫外孕需要停工休息,如何享受待遇?

  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病理现象,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91、怀孕6个月生育的,是不是按正产办理?

  算作正产,应按规定发给产假工资。

  92、女职工住企业的特约医院生育时,新生婴儿生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如新生婴儿符合供养条件,就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处理。

  93、女工产后领了产假工资不久因病死了,再领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是否算领了双份?

  产假工资与产后病死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是两回事,不能算作双份。

十、有关临时工、季节工的待遇问题

  94、临时工的家属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不能享受。

  95、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是否分别会员与非会员给予不同的待遇?

  不区别会员与非会员。

  96、革命残废军人转入企业当临时工,患病以后如何享受疾病待遇?

  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如果是临时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9章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享受待遇,但在该款所规定医疗期间内的病伤假期工资,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病伤假期工资照发)。但以3个月为限。

  97、临时工可否享受基层集体事业待遇?

  临时工同样有权力享受。但各基层单位在掌握分配疗养员时,对具备同样条件需要疗养的职工,一般应尽先照顾正式长期工人。

  98、参加工作多年的临时工是否可以与正式工享受同样待遇?

  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至于1957年及1957年以前参加本企业工作一直到现在的临时工(实际上已是正式工人),则可以与正式工人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99、长期临时工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957年以前进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如符合退休条件,可按退休规定处理。

十一、有关优异待遇问题

  100、全国和省、市、自治区的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或已调作干部,下届劳模大会未当选,是否还享受劳动保险优异待遇?

  原则上讲,上届劳模大会当选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下届没有当选,即不能享受优异待遇(但享受长期支付的优异待遇的,不能因落选而停止),但对闻名的先进旗帜,虽下届没有当选,经省市总工会批准,仍可继续享受优异待遇。

  101、除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的享受退休优异待遇外,享受其他优异待遇的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是指哪一级?

  凡是获得全国产业、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师级批准的二等以上的功臣或战斗英雄,都可以享受优异待遇。

  102、转业的革命军人,立有“大功”或“小功”而没有“一等功”或“二等功”的等级,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大功”、“小功”是过去的立功标准,而“一等功”、“二等功”是新的立功标准。确定立“大功”与“小功”的同志,在申请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时,可将过去的立功标准与新规定的立功标准对照一下,凡是过去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大功”、“一等功”者,一般可以相当于现在的“二等功”标准。

  103、1955年至1957年在军队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同志转入企业后是否享受优异待遇?

  此问题经总政治部组织部答复如下:“军队中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同志转入企业后,不必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104、模范小组是否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模范小组和劳动模范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集体在生产当中依靠小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具有先进成绩而被评选的集体荣誉。而后者是以个人有特殊贡献授予个人的荣誉。模范小组中的个别成员可能是劳动模范,但并不一定每一个人都是劳动模范,所以模范小组不能享受优异待遇。

  105、申请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要经过哪些手续?

  由基层工会组织提出,经县(市)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签署意见,报请省(市)工会批准。退休人员的优异待遇,按退休规定办理。

  106、转业从事革命工作“20年”是否系指全国解放以前转业从事革命工作而言?

  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解放后继续工作,没有间断,其连续工作年限,都可以算为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年限。

  107、原来在老解放区根据地工作的工人、士兵是否算为专职从事革命的工作人员?

  在老解放区根据地公营企业的职工和工农红军、新四军、八路军等革命部队中的士兵,都算专职从事革命的工作人员。

  108、已经享受了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停止享受?

  如果由于犯罪行为被判徒刑或刑事处分,或者品行堕落,在群众中的影响极坏,被撤销了荣誉称号的时候,应停止他们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十二、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109、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开军队时,有的是直接转到企业,有的回到农村后过了一个时期才到企业工作的,有的是经过组织介绍的,但也有少数人自行到企业工作的,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不论他们转业、复员和退伍时领过任何待遇,也不论他们直接转到企业工作或回农村后过了一段时间又到企业工作的,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他们的军令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10、职工在刚解放时自动响应人民政府号召报名参军,现又转入企业工作,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其参军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12、革命军人被开除军籍到企业工作,其原来的军龄可否计算为工龄?

  如果不是因反革命罪行,而是因其他犯罪被开除军籍的,其军龄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122、解放前,工人参加地下斗争被捕,解放后,又回到原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该怎样计算?

  解放前,工人因为参加地下斗争而被捕入狱,如果有组织证明,他在被捕入狱的期间仍然坚持斗争,在入狱期间和入狱以前在该厂的工作时间,都应该计算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123、革命干部在解放前地下工作时,开店铺作为掩护,解放后转到企业工作,他们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如果有组织证明,他从事地下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24、解放前在敌占区当工人时,参加了我地下工作,被敌人发觉或经我地下党组织动员到解放区工厂工作,其以前的工龄如何计算?

  如有组织证明,其以前的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25、在学校参加了共产党或共青团的人,现在在企业工作,他们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是不是从参加共产党和共青团那时算起?

  如果他们不是接受组织的指示以上学为掩护而从事地下革命斗争的,他们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该从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

  126、回国华侨考入或分配到工厂企业工作,他们的工龄应该怎样计算?

  归国华侨回国参加工厂企业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的规定,连续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其在国外工厂企业工作的时间(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或全部生活来源)应计算为一般工龄。

  归国华侨在国外参加革命斗争,因革命工作的需要,被组织调回国参加企业工作者,其在国外从事革命斗争的工作时间,应和回国参加企业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期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31、有的企业招考职工要在训练班经过一段学习或训练的时间以后才分配工作,在训练班学习或训练的时间,能不能算为工龄?

  职工考入企业以后,还没有正式发给工资,在训练班学习,主要是为了熟悉业务,掌握技术知识,为直接参加工作做准备。在没有正式参加工作前的学习阶段,不能计算工龄。

  132、在工农速成中学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根据1950年12月24日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中第五条规定,职工离职在工农速成中学的学习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139、从事保姆、女佣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计算工龄?

  如其主要是依靠该项工作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有可靠证明,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141、有些临时工人,每月工作5、6天或者十几天,就回家种地,他们的工龄怎样计算?现在他们已经改为固定工人,可不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半工半农的临时工,实际上主要是靠种地为主的,因此,担任临时工期间部计算工龄,他们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该自该为固定工人之日起计算。

  142、半工半读的工龄如何计算?

  半工半读应确定以哪样为主,如以学习为主,即不应计算工龄;如以做工为主,即按工作日计算工龄。

  143、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职工或社员,以后转入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后,他们的工龄如何计算?

  此问题劳动部1960年4月7日以(60)中劳薪久字38号函复如下:

  一、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长期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也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下同),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未经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仍然为临时工,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按照所在企业单位的临时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过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后一次作临时工的期间,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职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仿照工人的办法办理。

  二、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或职员,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和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职员,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小业主,按照私方人员的规定办理。

  三、其他在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都可以仿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144、原来在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工作的职工和社员,后转到国有企业工作,其工龄如何计算?

  如果他们所在社是统一管理,集体分配,本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十三、有关实施范围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157、政府机关和企业管理机关如何分别?

  政府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委、局、处等而言,其全部管理费用、业务费用是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均属政府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管理机关是指经营企业的单位而言,其管理费用与业务费用是完全由本企业或所属企业的业务收入项下开支的,即为企业管理机关。

  158、国营农牧场是否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没有按规定提交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金的,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如只提取工资总额的2%或1.5%的劳保费的,其劳保待遇问题,可采取签订劳保合同的办法解决。

  161、劳改企业的职工是否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不实行,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16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不能享受企业行政方面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待遇?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如因工负伤,行政方面可给予治疗,并发给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在患病时,如本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企业行政方面也可以适当照顾。

  166、不再企业行政编制以内的人员(如理发员)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要根据他们的工资由哪里支付来决定。如果他们的工资由企业行政管理费或福利费项下开支,在行政编制以内,应和该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保险待遇。如果他们的工资不是由企业方面负责开支,就不能与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保险待遇。

  169、有些职工,因工作调动,到新工作单位报到,在途中发生了病、伤、残或死亡事故,应由哪个企业发给劳动保险待遇?

  应由新调用企业按规定办理。

十四、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170、计算疾病、生育、工伤、残废、死亡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是否包括保留工资?

  原则上应和计算退休费统一起来,不包括保留工资在内。但有些职工的保留工资如不属于私营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的过高工资,而是由于调动工作改变工种后,新工作岗位工资低于原工资,经领导批准暂时保留原工资待遇的,他们在享受疾病、伤残、生育、死亡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仍可按调换工种前的原工资数额计算待遇。

  172、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在患病、退休、退职或死亡时,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发给抚恤费、救济费和补助费的,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是否包括因工残废补助费在内?

  包括因工残废补助费在内。即将所得工资和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发给劳动保险待遇。

  173、享受退休费、因工残废抚恤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职工和享受因工死亡抚恤费的职工家属,在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后,其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也跟着调整?

  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和工资区类别变动,只适用于在职生产的工人、职员,因此,享受退休和死亡等劳动保险待遇者,就不参加企业的工作调整。所以其原已领取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不因企业工资调整和工资区类别的变动而变动。

  17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平均工资,是否随着企业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应随着企业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175、计件工资的职工享受劳保险待遇时,如何计算?

  以本人工资计算待遇时,均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的按退休细则25条规定办理。

  176、企业因故停产或减产,工人工资只发给85%(或其他比例),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停工减产期间,职工享受保险待遇时,仍按本人原有工资计算,但所领得的保险待遇不得高于在职同等级工人的停工减产期间的工资。已领取退休费、因工或非因工残废退职抚恤费、救济费的职工,仍按原确定标准支付,不受停工减产的影响。

十五、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问题

  179、厂矿企业中的职工应征服兵役以后,其家属是否享受原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根据1956年2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职工入伍后其家属待遇问题的批复:在新的军人家属优待条例未颁发前,凡厂矿企业职工应征服兵役后,本人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仍应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180、领取退休费、因工残废抚恤费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还能不能享受医疗待遇?

  因职工本人已不是企业在册人员,所以供养直系亲属也就不能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181、职工病伤超过6个月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仍继续享受50%的医疗待遇?

  职工病伤虽然超过6个月,但仍还是企业在册人员,所以其供养直系亲属仍可享受50%的医疗待遇。但职工医疗终结后,改领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就不能再享受医疗待遇了。

  182、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是否还可享受原企业的医疗待遇?

  不能享受了。

  184、职工家属患急病、负伤医疗施行手术,需要输血费用由谁负担?

  经医师决定因病必须输血,其输血费用由企业补助1/2.

  185、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戊项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免费治疗”其中“免费治疗”应如何解释?

  “免费治疗”是指挂号费、注射费与普通检查费,并包括普通化验费。

十六、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

  187、夫妻都工作,共同抚养子女,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应本着“细算帐、合理分担”的精神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即以全家人口除全家收入,得出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费,然后看职工本人所挣工资能够养活几口人,再从这几口人的范围内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例如夫在本厂工作,每月工资60元,妻在他厂工作,每月工资45元,共同供养3个子女和两个弟妹,即全家7口人共同生活,平均每人生活费15元,这就是说,夫只能养活3人,妻只能养活2人,如果这5个家属都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则夫登记保险卡片时可登3人,妻登记2人。

  193、职工的父母有工作,工资收入只能维持其父母的生活,其弟、妹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其弟、妹确靠其工资收入供养,即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195、一职工和他的父亲同在一个实施劳动保险的单位工作,其母原列为其父的供养直系亲属,后来其父因病死亡,其母领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其要求将其母转为它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否可以?

  应把已领的救济费作一详细计算,在此项费用可能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转为它的供养直系亲属。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则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196、职工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和伯父(两房共一子的),他所供养的父母、叔父或伯父,能不能都算是供养直系亲属?

  只有生身父母才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8、某些地区有招女婿风俗,而且女婿必须负担岳父母的生活,这种情况下,岳父母是否可以作为供养直系亲属?

  岳父母不能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但如果是从小招赘,并由岳父母抚养长大者,如符合供养条件,可以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2、女职工结婚后,丈夫死去,她丈夫父母和自己的父母都是靠她自己供养,是否全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公婆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生身父母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3、女职工结婚后,原来娘家的弟、妹未满16岁,能不能算供养直系亲属?

  女职工结婚后,如果她娘家的弟、妹确实没有人供养他们,而必须由她供养并合于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5条规定的,可以列为该女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5、职工子女弟妹年满16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7、供养直系亲属在一方确定后能不能再变动?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变动:

  ①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失去供养条件时(子女年满16岁,妻子、母亲已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等),即不能再作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②职工的收入发生变化。比如由兄供养母亲,如果兄将来失去劳动能力时,她的母亲依靠其弟弟供养,便可列为其弟的供养直系亲属。

  208、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家属,因生活困难而就业,其劳动保险待遇是否继续发给?

  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难参加临时性的工作,收入不多,不能维持本人生活,还可以继续领取劳动保险待遇。如果参加正式工作,已有工资收入,即应停发或减发抚恤费。如以后又无收入时,还可继续发抚恤费。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