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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如何缴

作者:唐律时间:2016-10-12 21:53:49浏览量:2915
摘要: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应当是在实际的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还是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吴先生应聘进入上海某超市担任超市送货员,超市该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由于吴先生的户口在安徽,该超市就与安徽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吴先生与安徽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吴先生派往该超市工作,并由这家劳务派遣公司为吴先生在安徽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进入公司工作以后,吴先生由于身体不适,经常需要到医院就诊,因此隔三岔五地请病假。到月底发工资时,他发现自己虽然交了病假单,但病假工资公司却没给,而且由于公司未在上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吴先生没有办法享受上海的医疗保险待遇,只能自费看病。于是吴先生与公司协商,未果,于2014年4月向上海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和劳务派遣公司自2014年5月起按照上海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上海为其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并补发被克扣的病假工资。

  □争议焦点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应当是在实际的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还是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吴先生认为,自己目前在上海为超市工作,单位应该为其按照上海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上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超市认为,吴先生的劳动关系是属于安徽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且吴先生的户籍在安徽,所以由安徽这家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当时在录用的时候都已经说明。

  □裁判结果

  仲裁委受理后认为,吴先生的请假手续齐全,公司应该按规定发放其病假工资,所以应当补发被克扣的病假工资。此外,对于社保问题,在仲裁委的调解之下,吴先生与安徽的劳务派遣公司及上海的超市三方就缴费主体、费用承担等达成一致。

  □唐毅律师点评

  此案虽为调解结案,但引发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其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当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就规定,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分解为这样几种情形操作:(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1月24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并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劳务派遣工在企业中经常受到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用工形式中经常受到损害,所以人保部出台该暂行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企业为了缩减用工成本,希望按照比较低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就从经济不发达地区选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经济较为发达的实际用工地进行工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首次明确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过从操作角度而言,这些规定在全国各地落实不一,因此有必要对此再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保证执行到位,让个别企业“异地缴费”的企图无法得逞。

  另外,需要提示劳动者注意的是:根据沪人社仲(2014)380号文《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今后劳动者应依法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所以,今后劳动者遇到社保争议,应当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常是追溯两年时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无明确规定,但作为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还是应该尽早维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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