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分析  >  劳务派遣  > 正文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保费如何缴纳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2014年第7期时间:2016-10-12 22:38:33浏览量:3062
摘要:根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两者是否存在矛盾?

  根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劳务派遣单位跨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观点一 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不矛盾。

  理由 《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对缴纳社会保险所作的一般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异地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缴纳属于特别规定,应优于一般规定适用;而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新规定,应优于旧规定适用。因此,异地派遣劳动者在何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分歧时,应优先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其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不存在矛盾之处。

  律师点评 我们认同这一观点。

  观点二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理由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究竟应该在哪里进行缴费申报呢?

  律师点评 尽管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不矛盾。但在表述上确实不尽一致,在适用中必然产生疑问。问题主要是:对于实际缴费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很明确,不会产生疑义;但是,对于缴费申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未作规定,那么在实践中究竟应该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进行缴费申报,还是在用工地进行缴费申报?有人认为是前者。我们认为,缴费申报的目的是为了实际缴费,如果实际缴费在用工地,而缴费申报则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那么这样的缴费申报就没有了意义,应当统一在用工所在地进行申报。有读者建议:在制定各种政策规定或法律法规时,用词用句表述一定要一致,避免造成误解。相关部门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观点三 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在用工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理由 目前异地劳务派遣出现的问题是,用工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利用各地社保缴费成本不一致的现实情况,寻找“社保洼地”,即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社保关系在欠发达地区(用人单位),用工地点在发达地区(用工单位)。这就使员工享受不到当地应该有的待遇,同时也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务派遣精神,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此种行为虽明显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并不违法。在现有的经办模式下,也会加重参保人医保报销、工伤申报、退休办理等业务两地奔波的麻烦。基于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有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这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该规定的目的也是如此。从适用法律角度而言,应当如此理解。

  观点四 应当允许约定在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理由 应当看到,异地派遣现实当中也存在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情况,此时如果强制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也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对异地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可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待遇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执行。这样既可使劳务派遣劳动者全面合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利于就地及时解决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点评 从理论上来说,这很有道理。

  观点五 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其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用工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理由 《 劳务派遣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派遣劳动者无论是否跨统筹地区派遣,其社会保险费均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保留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并在当地社保机构备案, 这样每月办理缴费申报时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就会核减掉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律师点评 《 劳务派遣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是缴费责任方。但不管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直接的缴费责任,社会保险缴费的最终来源都是用工单位。

  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有:

  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人社局陈燕林,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王景斋,陕西省汉中市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陈春丽,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周会玲,旬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钱锋,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温海林,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朱治华、杨静、杨静晶,京口区社保中心蔡吴玲、戎璐,连云港市路南劳动保障事务所刘跃龙,南京市燕子矶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罗庆国,山东省金乡县人社局李维雨、王传波,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周立选,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刘东,山东中医药大学二附院卢毅,江西省吉水县社会保险局高春耕。


上一条:没有了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