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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证明自己加班,如何依法获得加班工资?

文章来源: 川苏劳动法讲堂时间:2016-10-31 23:17:23浏览量:3535
摘要:年轻的白领们,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城市里获得生存之地,加班是家常便饭。但是很多白领们自认为的加班,法律上往往不能认定为加班,从而获得加班工资。

  这个城市里,万家灯火的时候,大部分的写字楼里依然灯火通明。

  年轻的白领们,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城市里获得生存之地,加班是家常便饭。但是很多白领们自认为的加班,法律上往往不能认定为加班,从而获得加班工资。如何能依法获得加班工资呢?请看本文!

  案例

  杨小姐2008年7月进入了S公司工作,担任设计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设计部跟别的部门不同,没项目的时候很空闲,有项目的时候就忙的昏天黑地连双休日也不能休息。

  为了构思出一个创意,杨小姐经常要跟同事开会研究,加班加点是很正常的事。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加班的时间是可以补休的。

  当设计部的事情不忙的时候,杨小姐都会鼓励下属补休,她也会申请补休。

  2009年7月7日,公司上层突然派了另一个同事周小姐到设计部,美其名日为协助杨小姐的工作,杨小姐明白实际上这位周小姐是公司派来监督她的。

  杨小姐感到十分不解和委屈,公司这种做法分明是对自己不信任。

  她找到总裁吴某询问原委,得到的却是吴某一句简单含混的职位调整。

  杨小姐完全不能接受这个解释,而吴某却说如果杨小姐不接受这个安排的话就只能拿一个月的补偿金离开公司了。

  杨小姐感到很心寒,自己为公司劳心劳力却换来这种结果,太不公平了。

  她决定要向公司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杨小姐计算了一下自己这一年加班的时间,包括平常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一共是310.5小时。

  她向公司要求将这310.5小时的加班工资结算给她,公司没有答应。

  于是,杨小姐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仲裁庭审中,S公司辩称杨小姐加班时间只有285.5小时,其中双休日加班61小时,延时加班224.5小时。

  而且杨小姐已经向公司申请了补休277.5小时,并拿出了杨小姐的加班申请单和调休申请单。

  S公司同意支付杨小姐未调休的8小时加班工资。

  杨小姐认为,双休日加班可以以补休进行冲抵,但延时加班不能冲抵,公司应该全数支付她加班费。

  而且,杨小姐认为自己的加班申请单远不止这些,S公司只拿出了部份的加班申请单。

  由于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加班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杨小姐的全部请求,只裁决S公司支付杨小姐8小时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千多元。

  杨小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内容与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基本相同。

  杨小姐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权益既包括劳动者有权就其付出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包括劳动者在劳动之余,所享有的休息权利。

  杨小姐在S公司加班后,于正常的工作日申请休息,并用其加班时间冲抵了正常工作日的工作,因此杨小姐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现杨小姐要求S公司除调休之外,另就其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时间支付加班费,实际系就一次加班行为向S公司主张两种补偿方式,对S公司显属不公,亦于法无据。

  原审法院在为杨小姐计算尚未调休的加班时间时,先行冲抵了加班工资较低的延时加班时间,就高计算了S公司应支付杨小姐的加班工资,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杨小姐的合法权益。

  提示

  如何证明加班时间究竟有多少?

  此案例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不要像本案中的杨小姐,加了班也是白加班。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

  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的杨小姐,没有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结果不能充分举证加班的事实,所以只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

  请注意用人单位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加班的情形,如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且由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劳动者加班,应遵守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流程,否则,“加了班也是白加班,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平时加班能否用补休冲抵?冲抵了能否反悔?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后,往往会以轮休的方式以冲抵加班。

  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劳动者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那平时延长的工作时间已经用补休冲抵了,劳动者是否有权反悔呢?虽然劳动法未规定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用补休方式冲抵,如果劳动者已经选择了冲抵,属于对自己劳动权利的处分,是有效的。

  而且一次加班行为,劳动者已选择补休方式并已经履行掉,再选择支付加班工资的补偿方式,实际系一次加班行为向公司主张了两种补偿方式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种不同工时制下加班时间的计算

  劳动法律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在三种不同的工时制度下,认定加班的情形亦有所不同。

  “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根据用人单位规定的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起点。

  在标准工时制下,每日的工作时间比较固定,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

  如某用人单位适用标准工时制,上午8:30至下午17时,其中12:00-12:30为午餐时间。则如有加班,应从下午17时开始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只有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才计为加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超过标准部份,计为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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