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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人员后续医疗费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者:朱家荣 胡琨时间:2016-11-17 22:54:50浏览量:3940
摘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用来支付或保障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或复发治疗的等,如果职工领取了上述补助金就意味着职工无权再享受后续治疗或复发治疗等工伤待遇。

  案情介绍:

  许某于2009年4月到马鞍山市某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0日其在工作中受伤,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2月12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粉碎性,断端重叠移位”。许某后因伤口愈合不佳,于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10日又去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髓炎”。2011年7月11日经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腓骨创伤性骨髓炎、左胫骨骨折延期使愈合”后进行“左胫腓骨内固定取出、腓骨清创、外固定支架外固定、取自体骼植骨术”、“左足趾异曲畸形矫正术”,住院治疗至2011年10月12日出院,并“考虑择期行外固定架拆除(约12个月)”。

  2011年4月6日许某经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为因工负伤,2011年12月31日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捌级、生活自理障碍为无护理依赖。许某工伤治疗并没有结束,仍需要后续手术治疗。2012年5月22日许某向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给付各种工伤赔偿共计170305元,另还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后期治疗提供相应保障。

  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8月17日许某因“左胫骨骨髓炎术后,左踇趾屈曲畸形”又在医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2012年8月20日许某与单位书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9月7日许某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8月17日间的医疗费等计21975元,再次要求单位为其的后续治疗提供相应保障。

  案件焦点

  1、2012年7月6日仲裁委已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马鞍山市某环件公司支付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许某2012年7月24日至8月17日间的治疗费能否继续纳入工伤医疗费待遇?

  2、许某今后再次进行后续治疗,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医疗费待遇?

  分析与结论:

  本案的结果是:

  2012年7月6日,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马鞍山市某环件公司支付许某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157959万元。

  二次手术等费用因尚未发生,双方也不能就二次手术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没有裁决。

  2012年10月22日第二次裁决马鞍山市某环件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许某工伤医疗费等10462.56元。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又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工伤后续治疗待遇案件,对许某后续医疗费该不该处理,我们的看法是:

  1、许某2012年7月24日至8月17日间的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继续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2012年7月6日仲裁委已经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8月20日,许某方与马鞍山市某环件公司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双方虽然于2012年7月6日经过仲裁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仲裁裁决是在15天后双方不到法院起诉才能生效,把这15天的期限计算进去,和双方当事人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基本吻合。因此,2012年7月24日至8月17日间许某的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继续按工伤保险待遇。

  2、2012年7月6日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本委员会已裁决马鞍山市某环件公司支付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合同也于2012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许某不能再无限期要求享受工伤后续治疗待遇。

  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工伤的后续治疗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受工伤后如果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使工伤职工再有后续治疗或复发需要治疗,也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用来支付或保障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或复发治疗的等,如果职工领取了上述补助金就意味着职工无权再享受后续治疗或复发治疗等工伤待遇。我们原则上也认同此观点,即这个个案中许某不能无限期要求享受工伤后续治疗待遇。

  3、案外延伸思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伤职工的二次手术费还是不能一概否定的,如需要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等。劳动者四肢或其他部位骨折了,需要内固定治疗,恢复期会很长,往往在仲裁裁决后才能取内固定,这种伤情是已经发生了的,需要费用支出也是可以预见的,简单地以劳动者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来否决劳动者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有些取内固定手续费甚至会高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失去了保护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对受伤劳动者明确会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之中,不能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终止了劳动者这部分工伤保险权利。

  仲裁机构解决办法的探求:毕竟有些劳动者的二次手术在裁决时尚未发生,没有具体的医疗费数额可供调解或裁决,为了融合上述两种观点,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建议:1、从工伤发生开始,劳动者经历工伤认定、劳动功能障碍评定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经过的时间也不是太短,建议受伤劳动者克服困难,充分利用劳动争议一年时效的规定,尽可能在提请仲裁之前完成二次手术,以便提交明确的医疗费用证据。2、对确实不能在仲裁前完成二次手术的,仲裁机构可参考治疗劳动者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的二次手术费大致费用的建议进行调解,一次性了结。3、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二次手术费数额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调解或裁决。4、裁决时,将不确定的二次手术费搁置起来,等实际发生后,劳动者另行主张。这样既不违反法规规定,又能保护好受伤职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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