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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看黄片被开除,两审法院均认定解雇合法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12-04 23:37:46浏览量:3806
摘要:本案中,苏某认可其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故该行为违反了勤勉工作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更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相悖。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03年2月12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班长一职,月平均工资8500元。2015年8月24日,某公司以苏某违反《安全奖惩制度》6.2.1第76条之规定,向苏某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书。

【仲裁结果】

  苏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3年2月12日至2015年8月2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00元。2015年10月30日,顺义仲裁委依法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xxxx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苏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表示认可,苏某不服该裁决而持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情况】

  苏某称其于2014年7月8日收到某公司发放的《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2015年8月24日,某公司以违反《安全奖惩制度》6.2.1第76条之规定,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是在该制度送达之后实行的违纪行为,故某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苏某提交了解除合同告知书、《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解除合同告知书显示某公司根据《安全奖惩制度》6.2.1第76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24日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合同。《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回执载明苏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某公司的《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一本。谈话笔录显示苏某承认2014年7月份左右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某公司对解除合同告知书、《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回执、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并称苏某观看淫秽视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司以此为由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规章制度审批单。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显示《安全奖惩制度》的民主征集意见过程公开透明、流程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职代会审议结果:同意实施,请相关部门落实,上有某公司工会的盖章。规章制度审批单显示《安全奖惩制度》经过了审批。2.《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回执。《安全奖惩制度(试行)》6.2.1第76条规定:工作期间,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的;或观看、传播淫秽视频的,解除劳动合同。《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回执显示:本人于2014年7月8日收到《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一本,并同意按《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执行,落款处有苏某本人签字确认,签字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3.谈话记录。谈话记录显示苏某承认2014年7月份左右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苏某签字确认以上情况属实。4.解除合同告知书。苏某认可《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回执、谈话记录、解除合同告知书的真实性,但对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规章制度审批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安全奖惩制度(试行)》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其是于2014年7月8日收到该制度的,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违纪时间是在收到该制度之后,故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一审法院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法定限度包括用餐、饮水、如厕等必要的生理行为。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合,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负有勤勉劳动义务,并应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苏某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显示其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该行为违反了勤勉工作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更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相悖。同时,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审批单、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苏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了《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而谈话记录显示2014年7月左右苏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若仅以无法确认该行为发生的准确时间点而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失偏颇。综上,某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对于苏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某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系合法解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法定限度包括用餐、饮水、如厕等必要的生理行为。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合,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负有勤勉劳动义务,并应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本案中,苏某认可其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故该行为违反了勤勉工作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更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相悖。同时,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审批单、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苏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了《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而谈话记录显示2014年7月左右苏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若仅以无法确认该行为发生的准确时间点而认定某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失偏颇。至于苏某对于某公司的解除程序提出的异议,因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明及一般禀议打印件显示,其已经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故二审法院对于苏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某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对于苏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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