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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2-28 23:37:54浏览量:2314
摘要:沪劳保就发[2001]12号,2001年3月16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1]1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现就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

  二、《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劳动手册》的发给:

  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内,由学校携带学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

  2、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

  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

  4、其他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

  四、《劳动手册》的用工记载:

  1、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城镇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可到就近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手册》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时,记载盖章。

  2、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经校对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还用人单位保管。

  五、《劳动手册》的退工记载:

  1、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工通知单,并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退工通知单(第三联)和《劳动手册》交被退人员本人。

  2、被退人员本人凭《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和本人有关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小时用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劳动手册》中的招工和退工记载另行规定。

  六、《劳动手册》的培训内容记载

  《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七、《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记载

  《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八、其他事项:

  1、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如发生出国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劳教等情况,《劳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2、《劳动手册》如有遗失,由本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

  3、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按原规定,凭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由录用单位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4、本市蓝印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的制度另行规定。

  九、本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规定(试行)》(沪劳就发[95]47号同时废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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