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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内容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7-04-02 23:47:17浏览量:5482
摘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应限于某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现某公司主张的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的项目并非是其注册的经营范围,故不应受上述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约束,某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而以其实际经营的范围主张张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显然不当,法院不予采纳。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5月3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2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某品牌运营总监、产后瘦身项目公关策划经理。2012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某离职后1年内不得自办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某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张某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额为张某离开某公司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张某的违约行为给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且张某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还某公司。2013年4月2日,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7月26日,张某与案外人李某某投资注册成立了某某公司,该公司的网站对外发布经营月嫂服务项目。同时,在张某从某公司处离职后,某公司从2013年5月起至2014年1月每月支付张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620元。现某公司认为,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为健康管理咨询包含了提供月嫂服务工作,且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上亦有月嫂服务项目,而张某参股成立的公司对外发布的经营项目亦包括提供月嫂服务工作项目,故张某所从事的工作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某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化妆品销售,美容及理发(凭许可证经营)。某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家庭服务(除中介服务),……。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某A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母婴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某公司所有的“某品牌月嫂私家护理”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从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止。

【仲裁裁决】

  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80,187元。经仲裁,裁决张某支付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18,721.45元。张某与某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现某公司主张张某在离职后,其参股投资注册成立的某某公司对外经营月嫂、育婴师服务项目,而某公司亦经营月嫂、育婴师服务项目,且张某在某公司处的职务就是某品牌(即月嫂私家护理)运营总监,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张某离职后1年内不得自办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某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因此,张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从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看,经营范围其中一项为健康管理咨询,该项目仅限于向客户提供咨询类业务,现某公司确认其经营的月嫂、育婴师系向客户提供直接的服务,显然某公司所经营的该项目已超越了其注册的咨询类项目;而张某参股设立的某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中家庭服务项目,并不包括母婴护理服务,该公司对外发布经营月嫂服务项目实际亦超越了经营范围。至于某公司所有的“某品牌月嫂私家护理”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从2013年4月14日起算,而张某已于2013年4月2日离职,故该商标注册证注册的内容并不适用张某。其次,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应限于某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现某公司主张的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的项目并非是其注册的经营范围,故不应受上述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约束,某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而以其实际经营的范围主张张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显然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某公司请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80,18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张某要求不支付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18,721.4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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