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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7-06-07 08:34:20浏览量:8041
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一、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编辑同志:

  我是天津市一综合商场某专柜售货员,我所供职品牌想从天津撤柜,但是我与单位订立的三年期劳动合同还差一年才到期,单位找我协商解除合同,如果我同意解除,能否领取失业金?

李哲

李哲读者: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津人发〔2014〕42 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与单位已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一)、(三)款履行了法定义务,则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单位提出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一致的,应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章来源:《天津社会保险》,2015年第3期)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主持人:

  某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表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未明确显示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未记载用人单位要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后,该职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遭到拒绝,相关机构认为,该职工不属于非本人意愿失业。用人单位提出,系单位与个人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因此既不是职工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该劳动者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武汉读者 陈先生

陈先生:

  从理论上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可能的。即当用人单位代表与劳动者见面时,双方同时表达出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从实践来看,这种状况并不存在,现实中总是表现为一方表达时另一方在倾听,因此即便双方都有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其表达时间总有先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如果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所述“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为何没有列明是

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通常表明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通常表明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证明其符合这些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法确定的,可以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等确定。如果最终无法证明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能确定失业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相关机构的处断则是适当的。

主持人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2014年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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