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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过期作废”?

文章来源:12333微博时间:2017-06-27 12:46:24浏览量:2580
摘要:年休假也并非是一定要在本年度内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了。一般不跨年,但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在征求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临近年底,不少小伙伴的年休假还未休满,都赶着在年底前集中休假,生怕“过期作废”。那么,年休假真的是过期就作废了吗?快来看看小编有什么说法吧!

  到年底了,不少朋友的年休假还没休满,都趁着年底前集中休假,以免“过期作废”。小编的朋友小张也如此,他一边张罗着年底到海南去休假的安排,一边通过网络告诉小编,“我得赶快把剩下的几天假期休了,否则就浪费了。而且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明确写了: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

  年休假真的是过期就作废了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年休假也并非是一定要在本年度内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了。一般不跨年,但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在征求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另外,小张公司规定“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也是有待商榷的。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法定义务,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单位首先要有统筹安排,在此前提下员工本人书面提出放弃的,单位才可以免除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假补偿的义务,否则就要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支付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报酬。

  所以在年休假的安排问题上,对于员工本人来说,应该结合自身休假需求和工作需要,早点和单位协商;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在年内对员工的休假早做安排,实在因工作来不及安排的,在征求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考虑跨年度安排,不要一窝蜂的都挤到年底集中休假,以免对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只有公司和员工都统筹好工作需要和个人休假意愿的关系,才能让年休假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做到真正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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