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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可以过期作废吗?

文章来源:劳动报作者:乔蓓华时间:2017-06-27 12:53:01浏览量:2819
摘要:对于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你单位虽规定“年休假年底前不休过期作废”,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补偿义务,因此你不用太担心。

乔法官:

  我是一家电脑设备公司的技术人员,主要为一些客户厂商提供电脑硬件及服务器日常保养和维护服务。为了提高竞争力,公司对我们售后服务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仅要求我们随时听候召唤,而且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也会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加之工作量大,人员流动频繁。最近,我们公司又有一名技术人员辞职了。留下的人工作量比平时又重了很多,而且又快过年了,公司里其他各项工作也非常繁忙,我们不得不采取轮休的方式解决问题。前两天,我才略微空了一点,在公司网站上浏览了一下,忽然看到了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好几个通知。财务部的通知讲公司要进行年终结算,要求各部门在12月底前抓紧本部门的年度财务核算工作,及时结清各项费用。而人事部的通知则是要求各部门核算上报本年度加班情况以便结清加班费,同时通知公司员工年休假必须在12月底以前休完,如果不用,过期作废。今年的工作那么重,我们连正常的做五休二都做不到,要休年假,简直是做梦。而且这个网上的通知,我之前也没有听说。公司一句“年底不休完,过期作废”就把我们的权利给剥夺了吗?另外,公司平时只是在我们有双休日上班的情况下才给加班费,但我们平时常常下班后会突然被通知要上门服务,这种加班公司平时都不做加班统计。这种加班费我们能主张吗?

读者  小邹

小邹:

  休息休假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劳动者是社会成果的创造者,为了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工作,需要强制执行法定工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世界人权宣言》就规定“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而实行年休假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罔顾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国在2008年1月颁布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们单位因为工作繁忙,未主动安排职工休假已违反了相关规定。至于年休假能否跨年使用的问题,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难以一概而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对于年休假安排的时间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决定权。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对于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你单位虽规定“年休假年底前不休过期作废”,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补偿义务,因此你不用太担心。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本意是保障职工的休息权,补偿只是不得已的替代方式,不能本末倒置。在今后的工作中你们也可主动向单位提出合理建议,以确保休息权的实现。对用人单位仍知错不改的,也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企业整改。至于你所提及的延时加班问题,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而言,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你额外工作的,你当然可以主张延时加班工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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