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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预期违约 他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时间:2017-07-19 22:07:04浏览量:2019
摘要: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房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红旗支行可以在本案所涉合同其他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难以清偿等预期违约情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2007年1月31日,工商银行哈尔滨红旗支行与这家房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红旗支行为某公司鸿朗小区二期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8000万元,年利率7.56%,借款本金分三次归还,2008年8月30日归还2000万元,2009年8月30日归还3000万元,2010年1月29日归还3000万元。双方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公司名下位于南岗区跃进乡红旗村尤家屯的鸿朗小区二期部分在建工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7年2月16日,红旗支行按约定发放借款8000万元。2008年8月31日,2000万元贷款到期时,房产公司仅支付了2000万元本金的部分利息382681.57元。红旗支行曾多次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房产公司始终以种种理由推托,且拒绝提供售房款去向或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红旗支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已发生的全部利息。

  哈尔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给付红旗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2000万元的利息393793.41元,给付红旗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的利息等。

  红旗支行不服,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高院二审期间还查明:2008年8月20日,即房产公司与红旗支行所签合同涉及的第一期贷款即将到期时,因公司已有贷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228万元逾期不还,红旗支行要求公司提供履行保证,即补充抵押物,但公司至今没有提供。此外,某公司还与汇金农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涉及借款数额8000余万元。因其仅还款264.09元,其余借款本息到期均未偿还,汇金农行向哈尔滨中院提起另案诉讼。哈尔滨中院判决某公司给付汇金农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到期不能偿还,可以所涉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黑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某公司除给付红旗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2000万元的利息393793.41元,还被判令给付红旗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

  连线法官

  就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此案二审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红旗支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在合同法理论上被认为是“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依据。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该制度系一种对在合同缔结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约危险加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这种履约危险大致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已以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到期义务;三是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事实状态,暗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出现上述危险情形下,法律允许对方当事人向不能履约方当事人提前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提前解除合同。

  承办法官说,本案中,房产公司尽管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与红旗支行所签合同涉及的第一期2000万元借款,已于2008年8月30日期限届满,但公司除给付部分利息外,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其向红旗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明确其已经出现资金困难,并在未经红旗支行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抵押楼房以楼花形式低价出售。而且公司与汇金农行尚存在借款关系,并以本案所涉抵押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汇金农行设定抵押。因其所借8000余万元贷款到期未还,汇金农行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另案判决已经生效,但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偿还汇金农行借款本息。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恶化,其已无法偿还对外所欠债务。红旗支行要求公司继续提供履行保证,即补充抵押物时,公司在合理期间内亦没有提供。

  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房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红旗支行可以在本案所涉合同其他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银行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未经红旗支行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公司应在收到银行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银行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所以,在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以及存在重大经济纠纷,且已使银行债权的实现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红旗支行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亦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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