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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务被违法罢免替换 上海一街道工会助企业工会主席成功维权

文章来源:中工网作者:李轶捷 时间:2017-09-20 21:03:06浏览量:4514
摘要:《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第27条: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被老东家上海某公司连续两次“罢免”之后,徐晓华(应当事人要求为化名)终于通过终审判决证明自己的工会主席身份名正言顺,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行为系违法。

  但要做到判决书上写的“恢复劳动关系”很难。由于公司拒不执行“恢复劳动关系”,徐晓华在上级工会的帮助下,再次与公司展开了协商。近日,双方已达成“公司赔偿徐晓华一定金额,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起一波三折、为期一年半多的工会主席维权案,至此尘埃落定。

  任期未满被终止劳动合同

  徐晓华是在2004年公司建立之初来到公司的。当时他刚从上海青浦重固供销合作社下岗。通过努力,他成为公司总务。

  2007年3月,该公司按照民主程序进行第一届工会主席选举,徐晓华当选为兼职工会主席,任期3年;2010年4月21日工会换届,徐晓华连任工会主席,任期5年,至2015年4月21日。这两次任职均得到了公司上级工会即青浦区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的批复同意。

  尽管工会早早就成立,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后来,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主席王华多次与徐晓华沟通,希望公司工会能真正运转起来。作为工会主席的徐晓华也希望有所作为,于是带领工会开展了缴纳工会经费等工作。

  “可能在此过程中公司高管认为工会的一些做法触犯了公司利益。”徐晓华说。2012年11月末,徐晓华收到公司给他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企业效益不好,55周岁以上职工合同到期后都不再续签。而徐晓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是到2012年11月30日止,他也是全公司唯一年龄在55岁以上的老职工。

  此时,他工会主席的任职尚未到期。

  “罢免”工会主席被视作无效

  与公司方交涉无果后,徐晓华向上级工会反映了情况。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很快给予了实际支持。

  “我们一直都希望让矛盾通过协商平和地获得解决,所以一开始,总工会就跟公司联系协商。”王华介绍说。但这次协商没有取得期望的结果,“我们跟公司高管讲明法律规定,告知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在没有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他任期期满。但公司对这些都不很在意,扔了几千元说是补偿,并表示拿不拿都是这个结果。”

  协商的路没通,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决定运用法律武器帮助徐晓华维权。“这件事对工会来说很重要,如果工会主席履职没有法律保护,以后谁愿意做工会工作?而且,社区里的其他企业也在看着,上级工会一定要有所作为。”王华说,社区总工会请出了区总法律顾问团,于2013年1月21日帮助徐晓华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申请,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等。

  该公司很快作出了应对:2013年2月1日,公司未经上级工会同意,重新召开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徐晓华工会主席职务,并选举出新的工会领导机构。事后,公司快递了一份有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要到社区总工会,将选举结果通知社区总工会。“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当先通知上级工会,该公司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王华解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社区总工会给该公司发出复函,表示对选举结果不予认可。

  该公司于是在2013年3月,将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告到青浦区总工会,称社区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区总很快就派调查组调查情况。经调查,区总回复:1、经核实,认定该公司2010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整个选举过程是合法的。2、公司2013年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不符合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3年4月22日,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区总认定徐晓华为合法工会主席的调查结果裁决,徐晓华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按照《工会法》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延续至其任期期满,因此,公司当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改头换面”另建工会

  对此结果,该公司想出了另外一招应对。“出资人实际上注册了两个公司,一个是现在的公司,注册在青浦工业园区,另一个叫某公司第一分公司,但注册地不在青浦。两家公司是一套班子,但都是独立法人。”徐晓华说,该公司向第一分公司所在区申请组建工会,并选举了新的工会机构。“其实,公司申报的会议决议就是上次报青浦区总的那个材料,申报的新工会机构还是在2013年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出的,而且仍以某公司的名义上报,并不是以第一分公司的实际名称上报。”

  因为涉及其他区县及社区总工会,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又多方沟通联系,通报其他地区工会,该公司在青浦区已经有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了,再以同样的组织成员在其他区组建工会,涉嫌重复建会。第一分公司注册地工会在进行协调后,给出了正确的处理意见。

  2013年5月22日,该公司向青浦区法院起诉,主张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理由为,一个是徐晓华工会主席的身份系造假,此前的选举材料都是伪造的;二是徐晓华与上海青浦重固供销合作社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因此与本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具备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得益于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的协调沟通,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认为徐晓华与公司之间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次,徐晓华的工会主席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2015年4月21日即其工会主席任职期满为止,公司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徐晓华关于加班工资的申请。

  终审获胜工会主席却难回企业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公司又以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理由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晓华下岗再就业的精神值得鼓励,并不因其是下岗、待岗人员而丧失担任某公司工会主席的资格,他的工会主席身份是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来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说起整个维权过程,徐晓华坦言,要不是有社区总工会支持,从仲裁到与企业沟通,再到法院打官司,这一路靠自己一人真的没勇气走下来,“真的是感觉有组织依靠了。”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那天,徐晓华感觉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但维权之路并未就此终止。

  判决生效之后,王华陪着徐晓华回公司上班,但公司态度依然强硬:“判多少钱都认了,公司给,但要恢复劳动关系,没门!”

  不得已,王华再次与企业沟通。该公司明确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情愿支付赔偿金。目前,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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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工会主席要获上级工会批准

  本案中连续出现工会主席被“罢免”被替代的情形,但都被上级工会视为无效,其依据是《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第27条: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述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主席产生的合法程序之一,即是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本案中,企业在事先未报告上级工会的情况下,重新召开工代会并选举产生新的工会领导机构,程序不合法,其决议结果当然不被上级工会所认可。

  ●工会主席依法享有待遇

  本案最终争议的内容是徐晓华能否被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他的劳动合同约定,确实已经到期,但距离其工会主席的任期期满尚有两年多时间。依据《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本案中,企业在诉讼阶段没有提到过徐晓华有严重过失的行为,其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他的劳动关系究竟以哪个时间为准,取决于他的身份认定。因此,企业试图通过替代的方式“罢免”他的工会主席身份是无效的。

  ●拒绝履行判决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中,终审法院判决公司与徐晓华恢复劳动关系,但公司拒不履行。现实中,劳动者胜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恢复劳动关系问题上,大多企业情愿支付赔偿金也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伤害。事实上,对于执行难问题,法律上也给予了依据。《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也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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