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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工会撤销、解散的资产清算

文章来源:中国工会财会 2013.10作者:倪勇时间:2017-10-17 22:12:32浏览量:19511
摘要:基层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撤销、破产、解散等事宜时,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撤销、解散或者合并,其资产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列入破产、兼并、重组企业财产处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合并、分立或撤销、破产、解散日趋频繁,维护这些单位工会(特别是破产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基层工会资产的任务非常迫切。本文针对基层工会撤销、解散时如何做好工会资产清算工作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 号)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物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工会的经费、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经批准的基层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单位行政方和工会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行政方依照《工会法》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和给予的财产,一经拨付,资产的所有权随之变更,由基层工会依照有关规定独立使用和支配。基层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撤销、破产、解散等事宜时,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撤销、解散或者合并,其资产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列入破产、兼并、重组企业财产处理。

  二、工会资产由全总终极所有,撤销、解散时由上级工会处置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撤销、解散前……其经费、财产应当……依法处分;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

  三、基层工会撤销、解散时经费财产清算应当由上级工会进行审计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下一级工会撤并时,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审计。《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撤销、解散前,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审计,依法处分;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欠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1997 年7 月,江苏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转发了无锡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破产、兼并企业工会经费财产清查审计的意见》,提出破产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必须进行清查审计,并应与企业资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

  四、工会经费财产清算审计程序

  (一)上下级工会信息沟通

  《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当工会行政方宣布清算时,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书面汇报相关事项,应当包括清算的事由、清算的步骤及状态,行政方有无欠拨工会经费等情况。上级工会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悉下级工会行政方清算信息,应当指示下级工会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并书面汇报。

  (二)成立联合清算组

  上级工会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如果只是变更组织形式,且行政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可进行工会法人变更,不进行工会经费财产清算。如果行政方发生合并、分立或撤销、破产、解散时必须进行工会财产清算。上级工会认为需要进行工会财产清算时,应成立由上级工会财务、经费审查、法律、组织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清算组。

  (三)联合清算组职责

  1.积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防止行政方在清算中将工会资产作为破产企业财产。

  2.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清算工会资产的流失。如将清算工会的货币资产、银行印鉴章、会计资料一并移交联合清算组保管,必要时对工会现有固定资产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就地处置。

  3.指导清算工会依法追偿行政方欠拨的工会经费。向行政方清算组准确提交欠拨工会经费具体数额的证据。

  在清算工会资产无法实际履行时,可以书面委托上级工会全权代表清算。

  工会清算组或上级工会应当积极争取将欠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行政方第一、二清偿顺序,最大限度地维护清算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会资产。

  4.进行工会经费财产清算审计。上级工会经审会可以直接对清算工会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内容包括:⑴对清算工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⑶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⑷制定清算方案;⑸清算方案报请联合清算组审核,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5、联合清算组进行财产处分。⑴清收债权,偿还债务;⑵根据不同情况,将现有存量资产变现,或者保留现状(如发生工会合并时,固定资产可以直接移交);⑶支付清算费用;⑷将所剩财产暂存上级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四)清算后续事项

  1.注销工会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应当向原审查登记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原审查登记工会收回《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并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2.工会清算结束后,仍有清算财产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置工会财产:⑴工会行政方发生吸收合并(即一方或多方注销,加入到另一方)的,被注销工会应当进行清算并注销工会法人资格,由吸收方工会凭工会注销证明及行政方合并证明向原上级工会申请返还暂存财产。工会行政方发生新设合并(原行政方全部注销,设立一个新单位),相关各方工会都应当进行清算并注销工会法人资格,合并组建新工会后,凭原相关各个工会注销证明,分别向原上级工会申请返还暂存财产。⑵工会行政方发生分立的,原工会清算并注销工会法人资格。分别组建新工会后,凭原工会注销证明,根据职工会员比例向原上级工会分别申请返还暂存财产。⑶工会行政方破产、解散、撤销的,工会清算财产应当移交至上级工会,作为救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救助原基层工会困难职工。

  3.工会档案资料移交。工会合并的,合并各方工会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合并后的工会。工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分别保管相关工会档案资料,并将副本交共同上级工会保管。工会注销的,原工会档案资料交上级工会保管。□(作者单位:江苏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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