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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北京户口就能跳槽?一些央企悄悄放了大招:入职一两年后再办落户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召奎时间:2017-12-01 23:15:39浏览量:5449
摘要:“户口违约金”协议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并不能起到防范用工风险作用,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纠结了半年之后,在北京东三环某国企工作了3年的李丽(化名)终于在今年5月向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但由此,她也陷入了与单位的官司之中。

  2014年7月,李丽入职该国企,并与单位签订了“户口违约金”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李丽应至少在公司服务5年,如违约须赔偿公司损失20万元,金额按实际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

  当年底,公司为李丽办理了北京集体户口。今年5月,李丽决定辞职,但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她,必须先支付“违约金”,否则不能办离职手续。但李丽觉得,“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拒绝支付。今年6月,公司将她告上法庭。目前,此案即将开庭审理。

  眼下,正值入职季。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单位依然与应聘者签订了类似的“户口违约金”协议,但专家表示,由于“户口违约金”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在现实中并不能起到防范用工风险的作用。

  拿了北京户口就能跳槽?一些央企悄悄放了大招:入职一两年后再办落户。

  “户口违约金”协议有效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表示,法律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出了严格限制: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任意约定服务期,另一方面,不能任意约定违约金,在法律规定之外约定落户服务期和违约金显然是违法而无效的。”沈建峰说。

  此外,记者注意到,针对这一问题,法院方面也曾明确“户口违约金”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2016年9月,北京一中院召开“涉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暨入职建议”新闻通报会。在分析已有案例的基础上,该院法官提到,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服务期约定违约金,这种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员工拿了户口可以随便走人?

  既然“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那么,是否意味着员工拿了户口就可以随便走人?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吴月超律师对记者表示,“户口违约金”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任意违约。否则,就等于是鼓励劳动者违约,不仅违背契约必须遵守的诚信原则,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主任沈斌倜律师对记者表示,北京市高院下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予以赔偿。

  “此规定除了明确否定‘户口违约金’的效力,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维权途径。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给付违约金,但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沈斌倜说。

  那么,用人单位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呢?

  吴月超表示,一线城市的户口无疑很“值钱”,但户口本身无法以经济价值来衡量,公司使用户口名额也并不会导致自身财产损失。所以,实际操作中只能以公司的实际损失即公司为办理户口的支出为准。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丽丽告诉记者,从公开判决的案例来看,北京法院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单位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的损失赔偿主张,只是标准由法院酌定。记者注意到,7月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判决劳动者赔偿单位经济损失2.4万元,但单位主张的赔偿额为12万元。

  企业如何减少“蹭户口”损失?

  北京某国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透露,现实中劳动者拿到户口后没完成服务期就走人的不在少数,导致企业浪费大量人力成本和资源。为此,一些公司提出提前离职不给办离职手续,希望能将人留住。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表示,劳动者拥有自由择业权,企业不应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劳动者提前离职或者拒绝支付‘违约金’,都不影响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王丹说。

  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原仲裁员孙鹏告诉记者,还有一些单位和员工约定,事前收取保证金,一旦劳动者违约,先前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这种情况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那么,还有其他措施减少“蹭户口”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吗?

  记者获悉,《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并没有考虑落户这些特殊福利待遇问题。所以,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结果与现实利益均衡需要不匹配的问题。不过,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入职一两年后再办理落户,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蹭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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