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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诉讼中死亡,诉讼处理实务

文章来源:歙县人民法院作者:叶国强时间:2018-07-30 22:07:51浏览量:2759
摘要:就如何处理李某母亲死亡产生的程序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该死亡原告部分诉讼终结。观点二:通知该死亡原告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案情:

  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李某的母亲、妻子、儿子(未成年)以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庭审前,李某的母亲生病去世。

分歧:

  就如何处理李某母亲死亡产生的程序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死亡原告部分诉讼终结。原告死亡,失去了诉讼能力主体资格,其实体权利随之消灭,该原告部分的诉讼终结,其他原告部分的诉讼依程序照常进行。

  观点二:通知该死亡原告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告死亡,应由其继承人承受诉讼权利义务。容易确定继承人的,及时通知继承人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需要等待确定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带继承人确定后,恢复诉讼。

实务观点: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诉权的承继。《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理解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人诉讼权利的承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死亡时,应及时通知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二是继承人参加诉讼需表明态度。依据权利可以放弃的一般法理原则,如果该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将不能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三是承担诉讼的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与《继承法》规定的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致。四是继承人参加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被继承人之前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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