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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过期后员工不同意按原条件续签如何处理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9-03-29 09:53:47浏览量:4502
摘要:劳动合同到期后1年内公司要求按原条件与员工续签,员工不同意的,公司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呢?

【问题】

  我公司有一位员工甲,2017年12月入职,签订有一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忘了通知甲续签合同,现在我公司要求与甲按原合同约定条件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但甲不同意,甲要求必须签3年期的劳动合同,而且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也必须写当天的日期。

  请问:

  1、如果我公司同意与甲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那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是什么?

  2、如果甲不同意与我公司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可否与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解答】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由此可知,贵公司应当支付的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为2019年1月21日起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此可知,甲不同意按原条件与贵公司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时,贵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按甲在贵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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