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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文章来源:上海市统计局时间:2019-09-12 15:40:11浏览量:3469
摘要: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从2019年起发布上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原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发布。新、老平均工资在统计的地域范围、调查对象、人员类型等存在差异,两者指标不可比。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2018年上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40270元,比2017年增加10475元,增长8.1%;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056元,比2017年增加5018元,增长9.6%。加权计算,2018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5176元。

  注:

  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城镇区域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包括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

  2. 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

  3.城镇私营单位:城镇地区全部私营独立核算单位。具体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等单位。

  4.工资总额: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5.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

  6.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从2019年起发布上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原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发布。新、老平均工资在统计的地域范围、调查对象、人员类型等存在差异,两者指标不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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