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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但最终被判无罪,可否以旷工为由解除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22-05-24 16:14:03浏览量:1149
摘要:本案陈某未能及时返岗的原因是被错误刑事羁押,并非陈某违反工作制度不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故陈某并不存在旷工行为。被告以陈某旷工为由解除人事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幼儿教师,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职位为教师岗位。该合同第六条的第4款规定:“乙方(陈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被告)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陈某):……(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2015年4月22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相关机构认定为九级工伤,受伤后陈某未再向被告提供劳动,并持续在家中休养。

  2017年5月4日,被告委托律师向陈某发送律师函,告知陈某其两年停工留薪期限已经届满,要求陈某在收到律师函10个工作日内到岗或补办病假手续,否则陈某将被视为无故旷工,并根据聘用合同第六条第4款解除聘用关系。随后被告多次联系陈某家人,但陈某家人均称联系不上陈某。2017年5月23日,被告委托律师向陈某住处及户籍所在地发送律师函,告知陈某被告已经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了双方的聘用关系,并要求陈某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联系被告办理离职及交接手续。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6日,被告于文汇报刊登声明,通知陈某15日内与被告联系并办理离职手续;2017年8月15日,被告于文汇报刊登声明,告知陈某其已经作出解除聘用关系决定,并希望陈某来被告处领取解除聘用关系证明。2017年8月31日,被告开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确认原、被告自2017年8月31日解除聘用关系。

  陈某于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2017)沪0115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31日,陈某被释放并提起上诉。2018年2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8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8)沪0115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无罪。判决作出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9年4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仲裁结果】

  2019年4月15日,陈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自2017年8月31日与陈某起恢复劳动人事关系。2019年6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陈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裁决:对陈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陈某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双方之间签订有聘用合同书,双方之间系人事关系。陈某主张被告系违法解除,而被告则主张陈某存在长期旷工行为,被告以陈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陈某人事关系合理合法。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陈某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于2017年4月1日被错误刑事羁押,直至2017年12月31日方才被释放,故无法返回工作单位,也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2017年4月被告因陈某工伤停工留薪期届满通知陈某返岗,但未能与陈某取得联系,后通过陈某亲属、报纸等各个途径与陈某联系均未果,进而在2017年8月31日为陈某开具了退工证明,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人事关系。2017年12月31日陈某被释放后,陈某及时告知被告其未能及时返岗的原因,并多次告知被告其所涉刑事案件进展情况;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陈某无罪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后于2019年4月15日提起仲裁,要求与被告恢复人事关系。故法院认为陈某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同时,旷工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但本案陈某未能及时返岗的原因是被错误刑事羁押,并非陈某违反工作制度不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故陈某并不存在旷工行为。被告以陈某旷工为由解除人事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认为,陈某要求被告自2017年8月31日起恢复与陈某的人事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与上海市某幼儿园自2017年8月31日起恢复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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