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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人社部时间:2022-05-25 15:43:40浏览量:13121
摘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人社部发〔2020〕17号,2020年3月20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17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全国劳动关系总体保持稳定。为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防范化解突出矛盾和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按照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

  (一)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三)保障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权益。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停工停产期间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至企业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但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在 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起始日期为宣布停工停产之日。

  (四)保障春节延长假期间劳动者工资权益。用人单位在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影响劳动者原有工资报酬(适逢工作日或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此外,对滞留在湖北不能返岗的劳动者,同样享受湖北省2020年额外延长的春节假期,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也不得以此抵扣其年休假等各类假期,但在此期间劳动者按企业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五)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六)依法安排工作时间。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七)依法安排加班。对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八)依法计算工时。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二、全力预防和化解涉疫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九)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提高疫情期间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事项开展协商。

  (十)防范企业违法裁员。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和实施裁员方案,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为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十一)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制度,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依托“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调解服务社会能力,尽量以柔性方式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十二)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开辟“绿色通道”,合理认定时效,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快裁、快审涉疫情案件。发挥“互联网+仲裁、诉讼”作用,提供“不见面”仲裁和司法服务。对劳动者依法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机构应根据劳动者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十三)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依法查处拒不改正的企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稳定劳动关系工作,坚决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十五)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创新工作方法。

  (十六)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

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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