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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实操:加班费案件的胜诉技巧(上)

文章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作者:冼武杰律师时间:2015-05-24 20:49:29浏览量:7355
摘要:不支付加班费好像不行,支付加班费好像更不行,而且,加班费应该按多少数额支付,一旦S公司的财务计发拖欠的加班费数额与劳动仲裁经审理后查明的拖欠金额不一致的,这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

  W于2010年7月入职S公司,任职保安,2014年11月26日,W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万余元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

  S公司的代理律师L答辩:W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从W提交的银行流水可看出,除掉当年度最低工资,多出部分为加班费,W在职期间,S公司已足额发放W的加班工资。

  质证:

  申:值班记录表证明申加班情况;交接班签到表证明申的加班情况。

  被:有申名字的真实性确认,没有申名字的不确认。

  (解释:该2张表显示了S公司的保安是实行两班倒的工作安排)

  庭审调查:

  ?:申请人工资情况(工资数额、工资结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

  申:每月15号左右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从2014.2月份之后申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加班费已足额发放了;2014.2月份之前仅有底薪(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但加班费没有依法足额发放,有拖欠。

  被:发放时间、方式确认;工资结构=底薪(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通过申提交的证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可看出,申的工资多出底薪部分为加班费,加班费已足额发放。

  ?:申主张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申:本人是按照2014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为基数计算。

  ?:被2014.2月份之前给申发放加班费时的计算标准?

  申:不清楚。

  被: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申请人的工资“按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故按照当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申2014.2月份之前的实际工作时间?

  申:每月休息3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

  被:属实。

  ?:申2014.2月份之前在法定节假日是否有休息?

  申:每年11天,法定节假日从未休息过。

  被:属实。

  ?:申有无证据证明被拖欠申2012.2.1至2012.10.31期间的加班费?

  (解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故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2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2年以外的工资,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存工资支付表,故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主张2年以外的工资的,则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单位还拖欠其2年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举证证明不了的,则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申:根据庭审中调查的工资情况以及加班时间情况,我方提交的证2银行交易明细单可以证明被未足额支付申2012.2.1至2012.10.31期间的加班费。

  裁决结果:

  一、工资情况:被申请人已发放申请人的工资情况(单位:元)如下表:

月份 实发工资 社保个人扣款 应发工资 底薪 已发放加班工资
2012年2月 3176 124 3300 1500 1800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按1808元为基数计算其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则辩称应按当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应按1808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其有关主张,本委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申请人的工资“按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故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辩解,以当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上述时间段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拖欠加班工资情况: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情况如下表,该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应予以支付给申请人。

月份 底薪 工作日加班小时 休息日加班小时 节假日加班小时 应付加班工资 已付加班工资 拖欠的加班工资
2012年2月 1500 84 60   2120.69 1800 320.69

(其他月份略)

  四、经济补偿金:鉴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加班工资,故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

  S公司同一时期有两起相同的案件,其中,W的案件先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2月16日,员工J(J于2006年5月入职)也申请了劳动仲裁,J的仲裁请求与W的仲裁请求完全一致。W的案件先开庭审理并先作出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经过仲裁庭核算,S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S公司败诉。

  J的案件即将开庭。

  鉴于J至今在职,故L律师的建议是S公司把拖欠J的加班费在开庭前支付了,这样,J就不存在着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则S公司就肯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S公司其实愿意支付加班费,但在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只是S公司有疑虑,如果是没打官司就把加班费给支付了,则剩余的保安会一窝蜂而上,都申请劳动仲裁,S公司担心提前支付加班费有不良效应。

  但不支付加班费,则开庭时,一旦J主张当庭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肯定会裁决S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案件的发展也如S公司的担忧一样,J当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不支付加班费好像不行。

  支付加班费好像更不行,而且,加班费应该按多少数额支付,一旦S公司的财务计发拖欠的加班费数额与劳动仲裁经审理后查明的拖欠金额不一致的,这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S公司左右为难,于是,就想再找一个律师谈谈,这种情况下,S公司找到了H律师。

  H律师是深圳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是我的好哥们,就来咨询我这个案件应如何应对。

  一般说来,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处理加班费的案件,最简单的思路就是否认有加班的事实,一旦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着加班或有考勤管理的,则多数都会以劳动者举证不能而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具体原理详见本人的《一则有关加班工资举证责任认定的案例》

  但S公司的案件,一方面是发过加班费,另一方面也是有交接班这样的考勤管理,所以,否认加班的事实,操作起来很难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仔细研究资料并反复权衡后,我给H律师提供了以下思路,H律师听后大喜而离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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