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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作者:杨力时间:2015-05-28 15:36:26浏览量:3526
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撤销法务岗位导致谭某劳动关系解除,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指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

谭某于2011年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公司未为其参保。2013年,建筑公司撤销了法务岗位,将法务工作外包给了律师事务所,并与潭某协商作调岗处理,但遭其拒绝。建筑公司遂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谭某的劳动关系。谭某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他认为自己到建筑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时公司就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多年,故公司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属实。公司以此为由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

仲裁委审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由建筑公司支付谭某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撤销法务岗位导致谭某劳动关系解除,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指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法》实施至今,仅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下称《说明》)第二十六条对《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作出了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此外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或文件对“客观睛况”作出准确界定。

有观点认为,所指的“客观情况”只能是《说明》中列举的“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极其重大的情形,不宜作扩大解释。对此,笔者认为,若一客观事实的发生同时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并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此情形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能被预见,应当认定为符合该法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说明》中列举的“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形仅是对“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成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一解释的说明性举例,不应据此产生排他性的理解。

针对案例所示情形,解析如下: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伯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建筑公司撤销法务岗位这一情形在其招聘谭某入职时并不能预见。待法务岗位撤销后,建筑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属合法行为。二是建筑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谭某的劳动关系前,需要履行合同变更的协商程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解除劳动关系后谭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对谭某而言是相对公平合理的,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三是茌我国提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结构整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因自身发展和改善管理的需要进行部门重组、撤销某些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符合我国大政方针。建筑公司撤销法务岗位是因为企业发展和人员管理的需要,这样的调整影响到潭某并直接导致其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可以认定为法条中所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建筑公司的解除理出得当,解除程序合法。但因法律对该情形的规定并不完善,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仲裁委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圆满解决了该起纠纷,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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