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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劳动合同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时间:2015-06-28 16:24:28浏览量:2674
摘要: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完成了《劳动合同规范》《集体合同规范》《集体合同审查流程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劳动合同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完成了《劳动合同规范》《集体合同规范》《集体合同审查流程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审阅,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回函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29

  联 系 人:邸  妍

  联系电话:010-64941086,010-64913298(传真)

  电子邮箱:diyan9369@sina.com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2015年2月27日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1551-T-317。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领域中劳动关系协调部分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给出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过程的操作程序以及劳动合同规范文本,适用于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完善劳动合同管理。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劳动合同规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当前编制这项标准,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应有之义。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主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而劳动合同标准的研制工作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比,标准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更加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对劳动合同操作程序、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力度,逐步形成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标准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体系。

  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通过开展多项措施,努力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取得显著成效。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那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中,经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上操作不规范;有的仅与劳动者签订简单的协议条款,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为了规制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通过制定《劳动合同规范》等项标准,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政治报告,说明这项工作已被纳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规范》作为劳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当前制定这项标准可以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精神的举措之一。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也明确提出,要把制定劳动合同等项标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来抓。因此,当前制定《劳动合同规范》也是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起草组在编制标准过程中,对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解读和研究,注意标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没有突破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规范原则

  起草组以标准化技术作为基础,对国内外有关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管理的实践活动,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同时,起草组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要求编写标准,确保标准形式的规范性。

  (三)全面系统原则

  起草组先后征求多方意见,最终确定从劳动合同的程序规范、管理规范和文本规范三个方面来编写标准的基本思路,确保标准内容的全面性。同时,本标准的各个章节充分覆盖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续订等业务环节,确保标准结构的完整性。

  (四)可操作性原则

  起草组先后前往江苏、四川、浙江等省多个市、县进行劳动合同执行规范情况的实地调研,通过摸底各地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了解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对制定劳动合同标准的意见和诉求,使得标准编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本标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编制过程

  起草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的编制程序,组织完成《劳动合同规范》的编制工作。

  (一)起草阶段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和劳动关系司的共同指导下,先后完成了组建标准起草组、收集国内外信息、召开研讨会、设计调研方案、开展调研活动、形成研究报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等环节的工作。

  1. 组建标准起草组。为了保障标准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由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组建标准起草组,并对起草组全体成员进行了标准编制规则的相关培训。

  2. 收集国内外相关信息。起草组广泛收集与劳动合同规范相关的资料,国内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劳动合同的研究,有关劳动合同标准的理论研究,有关劳动合同标准的政策文件、我国劳动合同标准化实践情况等。国外信息主要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和主要国家针对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及标准等。

  3. 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意见。根据人社部规划财务司对劳动合同规范制定工作的整体部署,起草组在北京市召开了由人社部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地方人社部门代表、起草组成员、国内科研机构及高校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参会代表就劳动合同规范的编制思路和框架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终确定了标准编制的思路、原则及框架,同时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

  4. 设计调研方案。起草组根据研讨会上的意见,对前期设计的调研方案和调查问卷进行了修改。调研方案最终确定采取集体座谈、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苏、四川和浙江等地的省、市、县三级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摸底,把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了解地方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对制定劳动合同标准的意见。

  5. 开展调查研究。起草组先后赴四川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多个市、县,通过集体座谈、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各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实施情况、突出问题以及地方劳动部门、工会、企联、工商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对标准制定的意见进行调研,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6. 形成数份研究报告。在文献研究、实证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起草组先后完成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四川省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调研报告》、《浙江省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调研报告》、《我国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实证评估报告》、《我国劳动合同标准化实践现状报告》、《国际劳工组织和主要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内容及操作程序的规定及标准》等份报告。这些报告为《劳动合同规范》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参考。

  7.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组基于前期研究成果,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起草完成《劳动合同规范》草案初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草案形成之后,起草组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人社部相关业务司局、地方人社部门、工会、企联、工商联以及国内外科研机构的意见。起草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和处理,并依据处理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1. 2012年12月7日,起草组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了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及辽宁、内蒙古、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1个地区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代表、企业联合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讨论。会上征集到8条意见,采纳6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二稿。

  2. 2013年1月15日,起草组在北京市召开了由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同志、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和英国剑桥大学著名教授布朗先生参加的研讨会,对标准草案第二稿进行讨论。会上征集到12条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形成标草案准第三稿。

  3. 2013年6月24日-7月1日,起草组分别在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召开由人社部门、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以及部分企业和劳动者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对标准草案第三稿进行讨论。会上征集到29条意见,采纳14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四稿。

  4. 2013年12月3日,起草组分别向人社部规划财务司、劳动关系司和中国政法大学金英杰教授报送标准草案第四稿以征求意见,上述单位和个人回函并提出相关意见共计24条,采纳22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五稿。

  5. 2014年4月8日-5月8日,起草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标准草案第五稿以征求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广东、云南、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12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95条,采纳79条意见,形成标准草案第六稿。

  6. 2014年11月 7日,起草组召开研讨会,听取了国标委标准审查部原主任关于标准格式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草案第六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五、标准的技术内容

  课题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必备内容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特殊情况,最终形成劳动合同标准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管理、附录以及参考文献等部分。

  六、标准属性

  本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劳动合同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bor 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民、李娟、邸妍、鲁梅。

本标准于XX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

劳动合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等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A/T 42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劳动合同  labor contract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3.2 劳动合同订立  conclusion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3.3 劳动合同变更  change of labor 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3.4 劳动合同解除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的法律行为。

  3.5 劳动合同终止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终结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3.6 劳动合同续订  renewal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4 劳动合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5.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1.1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全称。

  5.1.2 用人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5.1.3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单位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2.1 劳动者的姓名,以身份证上记载为准。

  5.2.2 劳动者的住址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址。

  5.2.3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可以是护照、社会保障卡等证件上记载的号码。

  5.3 劳动合同期限

  5.3.1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起止的时间。

  5.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4.1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

  5.4.2 工作地点即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具体地址。

  5.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5.1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

  5.5.2 休息是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自行支配的时间。

  5.5.3 休假是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

  5.6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5.7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5.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5.8.1 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

  5.8.2 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

  5.8.3 职业危害防护是指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

  5.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6 劳动合同订立

  6.1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6.1.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6.1.2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当填写为用工之日。

  6.1.3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6.2 订立劳动合同的文本

  6.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录A)。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必备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具体情况见第5章。

  6.2.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第5章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以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见劳务派遣服务要求标准)。

  6.2.3 劳动合同文本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6.3 订立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6.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6.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负责存档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将另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

  6.3.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6.3.4 用人单位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7 劳动合同变更

  7.1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

  7.2 变更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7.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见附录B),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7.2.2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负责存档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将另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

8 劳动合同解除

  8.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依法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8.2.1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未提前通过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8.3.1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8.3.3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8.4 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8.4.1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内容。

  8.4.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且保证工作交接完毕。如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劳动者。

  8.4.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

  8.4.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4.5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9 劳动合同终止

  9.1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9.2.1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在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内容。

  9.2.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且保证工作交接完毕。如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劳动者。

  9.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

  9.2.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2.5 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0 劳动合同续订

  10.1 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0.2 续订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10.2.1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协议(见附录C)。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

  10.2.2 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负责存档一份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将另一份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记录。

  10.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续聘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11 劳动合同管理

  11.1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标识、存档和保管。

  11.2 劳动合同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应当按照DA/T 42的第7.5条和第7.6条的要求执行。

  11.3 劳动合同档案的收集范围

  存入档案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变更协议、续订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等;

  ——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

  11.4 劳动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

  11.4.1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1.4.2 其他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参照DA/T 42对企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附录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续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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