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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讨论稿)概览

时间:2015-07-13 00:04:40浏览量:3315
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人社部起草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并召开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研讨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人社部起草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并召开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研讨会,意见共79条,分八个部分,一、适用范围;二、规章制度;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六、劳动合同的管理;七、法律责任;八、其它。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对劳动合同法一些较为模糊的条款做了具体的规定,更有利于实务中的操作,下面选取一些实务中存在争议的条款,分享给大家:

  一、明确了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什么关系,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认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劳务关系的。

  意见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雇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书面协议,明确雇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保护、意外伤害处理等事项。双方发生争议的,按民事争议处理。

  二、对出租车司机劳动关系进行了界定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意见第7条规定,驾驶员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名义为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服务,工作过程中接受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或管理制度,从事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与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

  三、明确了上级单位规章制度在本单位执行的程序

  有很多用人单位将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拿来使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意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执行上级单位的劳动观章制度,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转换成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四、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劳动者罚款

  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无权罚款,也有观点认为,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可以做出规定。

  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并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予以扣减的,当月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减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明确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适用意见,且方向背道而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明确了劳动者离职后再入职能否再约定试用期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单一个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也是莫衷一是。

  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同一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5年内再次录用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七、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但实务中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意见第51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意见还规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劳动者因为履行国家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中止履行劳动合同除外。

  八、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医疗期的处理

  意见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明确了用工前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尚未用工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意见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尚未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对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十、明确了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的期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解除决定?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翻出几年前的旧账,并以此解雇员工,这样做是否恰当?

  意见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一年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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