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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律师说真话和说假话哪个成本高?

文章来源:公号“天同诉讼圈”作者:木瓜时间:2015-08-11 23:21:17浏览量:2595
摘要:身为律师的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窘境: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中有部分事实是对己方不利的,在庭审中,面对法官的询问,你会怎么做?你会选择说实话还是说假话,或者是避而不谈?既然我们没有一说谎就变长的鼻子,那是不是意味着律师就可以变成“大话王”?

  律师代理案件时经常会面临的一个尴尬境地是: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中有部分事实是对己方不利的,在庭审中,面对法官的询问,如何处理这部分事实就成了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通常而言,面对此种局面,会有如下几种方式:1、如实交代;2、回避,不做正面回应;3、做虚假的陈述。

  以上三种方式在不同情形下都有可能会遇到,但也都有可能存在风险:如实陈述将有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或者与当事人的意愿不符;回避事实将有可能被法官的追击型询问击溃;虚假陈述将有可能招致训诫,甚至被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但无论如何,鼓励如实陈述是不变的原则,当然,受制于职业特点,在特定情况下,只要不触及法律的底线,采用变通手段亦无可厚非,在区别对待中尽可能地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

  一、为什么要说真话--如实陈述的价值

  首先,抛开诚信作为道德追求不谈,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上来说,谎话并不容易编。尤其在已经知晓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编造出一套经得起考验的"事实"并不容易,除了因说谎产生的不道德感外,说谎者还需承受着谎言被揭穿的巨大压力:法官在发现事实上的智慧以及对方手中可能掌握的不利证据都有可能成为戳穿谎言的武器,基于此将有可能导致法官在裁量上的倾向,都会让律师不得不预先进行反复的考量。

  其次,如果谎言并不完美,即使未能被立即戳穿,但一旦让法官产生不诚信的心理印象,则庭审结构会发生变化。法官,作为庭审的掌控者,最为反感的就是律师在发言或者回答询问时陈述不实,这会让法官感觉到律师一方面在挑战他的权威,一方面又在侮辱他的智商,从而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此时原、被告双方之间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就被打破了,法官加入了一方的阵营形成了一对二的格局。但与"斗地主"不同的是,在这种不利情势下,说谎者并不具备"地主"所有的三张底牌,力量不均衡的对抗之下,结果不言而喻。

  二、律师应对不利事实的四种策略

  虽然说真话最轻松,但迫于业绩的需要以及委托人的意愿,在特定情形下,律师可能不得不选择这种让自己不舒服的方式,虽然并不值得提倡,但只要未触及法律的底线,倒也无可厚非。但需要防止的是律师不做专业甄别,一味迎合当事人的要求,将有可能导致既未能实现代理效果又被法官及对手降低评价的双输局面。在应对不利事实时,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甄别并选择相应的对策:

  1、对于举证责任在己方的不利事实,建议如实陈述。该类事实,虽对己方不利,但因举证责任在己方,进行虚假陈述之后还需辅以相关证据方能为法院所采信,单纯否认该事实并无实质意义。例如,关于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单纯主张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行权,但又无证据证明行权经过的,此种单纯的否认并不会实现预期效果,反而有可能导致法官的反感。

  2、对于举证责任在对方的不利事实,可采用回避的方式应对法庭询问,防止出现因己方自认导致对方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形。虽然对于法庭询问以“不知道”、“记不清”的方式予以回应会让法官产生负面印象,但此种负面印象尚不足以让法官作出不利于己方的推定,且如对方在证据提供上存在障碍,则将会实际为委托人赢得利益,从投入与产出的对比来说,虽承受一定压力,但回报较大,亦可偶尔为之。例如在对方主张己方曾承诺免除其部分借款利息时,己方律师表述为没有印象或者当事人表示不存在该事实,在对方无具体证据的情况下,即使该事实确曾存在,法院也不会采信对方的主张,实质上将会给己方当事人带来利息部分的经济利益。

  3、对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不确定的事实,建议如实陈述。当律师对于特定事实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无法做出确定判断时,如实陈述是最为保险的选择。因为如实陈述更容易被交易细节反向印证,易被法官采信,从而辅助法官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心证。强行扭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则可能出现出力不讨好的结果。例如在企业借贷中,因前些年法院对于企业拆借资金的效力认定不统一,为防止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款项性质表述为出资款,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全部驳回其诉请。

  4、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对于背景性的事实可做适当改编。与要件事实相区别,了解争议的背景性事实系法官形成心证的手段之一,但对于背景性事实如当事人担心如实陈述可能让法官产生己方过错较大的印象,则可适当改编,此种改编即使被戳穿,也不会对案件走向产生根本性影响,不会伤及根本。如对于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系何方主动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对于理财所致损失的分担上可能产生影响,此时如作为委托方代理人,将理财业务的发生归结为受托人对回报率及既往业绩的虚夸,则有可能引导法官在结果上给予委托人以倾向性保护。

  总而言之,在庭审中,律师如实陈述是最轻松的选择,如迫不得已,可尝试以选择性遗忘的方式回避要害问题,虚假陈述则尽量少用,因为再往前一步可能就会陷入伪造证据的泥潭,法律责任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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