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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时间:2015-08-15 22:36:25浏览量:2614
摘要:1981年8月1日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1981年8月1日)

  问:夫妇2人都是职工,并住在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规定,都应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

  答:根据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应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职工自理。

  问: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的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探亲的车船可按路程较远的1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问: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掌握开支?

  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电车、汽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公共汽车凭据报销。因私事(如购物、游览、访友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搭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费,应由个人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转船的市内交通费,同样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问: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应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按照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而未卖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的第4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25%发给。其中,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应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即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与应坐未坐卧铺补助费的差额)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如某职工从北京前往乌鲁木齐探望父母,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硬座票价51.8元),而未买卧铺票,假设本人月标准工资为80元,则个人应负担24元,扣除不坐卧铺的补助15.54元(硬席票价的30%),个人实际负担8.46元,职工所在单位43.34元(硬座票价减去个人实际负担)。如果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多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发给职工个人。

  问:探亲规定“乘轮船的,报4等舱位(或比统舱高1级舱位)费”,如何掌握开支?如果客轮船位另外加收卧具费,可否报销?

  答:比项规定系指国内航运轮船位划分5个等级而言。如果有的国内航运客轮舱们不按5个等级划分,可改按比统舱(或最低1级舱位)高1级舱位的票价报销。客轮舱位另外加收的卧具费,可以凭据报销。

  问:“连续乘火车”,的概念是什么?中转的候车时间算不算连续乘车时间?

  答:所谓“连续乘火车”,系指往返单程不间断地乘车而言。探亲途中乘火车必须中转的,如转车的等待时间较短,又没有住宿的,也可以视同连续乘车,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但中转候车时间不能计算在连续乘车时间之内。例如:某职工在广州工作,前往沈阳探亲,于4月28日乘坐48次广京直快列车,22时58分从广州开车,30日14时26分到达北京,车行39小时28分。改乘当日17次京三特快列车,16时10分从北京开车,5月1日1时23分到达沈阳,车行9小时13分。在京转车的候车时间不长,又没有住宿,因此,可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为48小时41分。

  问:新的探亲规定已将探亲假期延长并建立了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制度后,差旅费开支规定中有关工作人员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车、船费报销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新的探亲规定虽然延长了探亲假期和建立了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制度,但是,为了给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的机会,差旅费关于绕道车、船费报销的规定,仍可继续执行。

  问: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如何掌握报销?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一、在国内探亲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路费发至上海……);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按照规定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外段路费,与其他出国探亲职工的待遇相同。

  问:职工探亲路费能否采取包干的办法发给个人?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制定的。因此,职工探亲路费实行凭据报销的办法,不得包干发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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