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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8-22 10:08:50浏览量:2959
摘要:沪人社福发(2008)6号,2008年12月21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8)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项  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元)   备  注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4 34000 含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半足 2 800  
矫形产品 矫形鞋 2 1000 2双
颈托 4 250  
踝足矫形器 2 800  
膝关节矫形器 2 600  
脊柱矫形器 4 2400  
长下肢矫形器 5 7000 胸12以下截瘫
假眼(只) 5 500  
假耳(只) 10 2000  
假鼻 10 6000  
假牙(只) 20 800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辅助产品 助听器 5 2000 只配置1只
轮椅 5 750  
避光眼镜 5 500  
假发套 3 1500 2套
拐杖(付) 2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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