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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2014)

时间:2015-08-22 21:24:11浏览量:2672
摘要:沪卫计家庭〔2014〕019号,2014年8月7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家庭〔2014〕01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7日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样张)

  2.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样张)

 

  附件1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计划生育审核表(样张)

 

  编号:       

  经审核,XXX(女方),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XXX(男方),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 个,女孩 个/妊娠后流产。本次生育行为: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海市再生育条件,并经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批准生育;

  3.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条件,并经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育;

  4.符合政策生育但妊娠后流产;

  5.其他                    

  6.是否属于晚育:(1)是;(2)否。

  本表仅用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交生育保险经办部门保存,一份由出具机关保存。

 

  附件2

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样张)

        

 

  女方姓名      

  男方姓名      

  你夫妻于       日登记结婚,现因                                     ,提出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机构名称)    日受理你夫妻的申请。经审核,符合                                      的规定,决定同意你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再生育子女告知书许可事项无效,你夫妻应当主动到本机关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如果你夫妻提供的材料不实,本再生育子女告知书许可事项自始无效;

  (二)如果你夫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的规定,除情况发生变化时你夫妻已经怀孕外,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本再生育子女告知书许可事项无效。

上海市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办理机关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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