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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收集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9-01 17:19:56浏览量:1959
摘要:2014年6月27日 上海市总工会

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收集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6月27日 上海市总工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充分运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和规范运作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出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1)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2)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3)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4)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管理工作在市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来源主要由以下途径取得:

  (一)市、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市、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调研检查中发现的;

  (三)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提供给工会组织的;

  (四)新闻媒体提供的;

  (五)职工举报投诉的;

  (六)其它途径获得的。

  第六条 市、区县局(产业)工会按以下程序收集上报公共信用信息:

  (一)区县总工会

  1.区县总工会发现企事业单位有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行为发生的,向该企事业单位发出《上海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区县总工会适用)》(附件1),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企事业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区县总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上海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检查处理建议书(区县总工会适用)》(附件2),同时抄报市总工会和区县人大内司工委备案;

  3.区县总工会收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情况的函,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令改正意见逾期仍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由区县总工会填写《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单(区县总工会适用)》(附件3),上报市总工会。

  (二)局(产业)工会

  1.局(产业)工会发现企事业单位有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行为发生的,填写“发出《上海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申请单”(附件4)报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向该企事业单位发出《上海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市总工会适用)》(附件5),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企事业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局(产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报告,由市总工会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上海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检查处理建议书(市总工会适用)》(附件6),同时抄送市人大内司委备案;

  3.市总工会收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情况的函,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令改正意见逾期仍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市总工会告知相关局(产业)工会,由局(产业)工会填写《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单(市总工会适用)》(附件7)报市总工会。

  (三)市总工会

  1.市总工会发现企事业单位有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行为发生的,向该企事业单位发出《上海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市总工会适用)》(附件5),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企事业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市总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上海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检查处理建议书(市总工会适用)》(附件6),同时抄报市人大内司委备案。

  第七条 市总工会按以下程序向市公共信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报送信息:

  (一)市总工会接到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报的《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单》或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中企事业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函后,应及时派员进行信息核实;

  (二)撰写报告,报分管主席;

  (三)向市信用中心报送信息,同时向该企事业单位发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告知书》(附件8)并通报相关新闻媒体。

  第八条 市总工会收到市信用中心转来、企事业单位对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信用中心。

  第九条 对已纳入信用平台的违法信息,企事业单位依法整改后,可以向市总工会提出撤销信息的书面申请;经市总工会核查确认,可以提请市信用中心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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