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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5-12-07 22:31:11浏览量:2449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应发工资中的非常规性收入,如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非常规性奖金等项目,一些仲裁机构与法院并不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所以许多用人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下面,针对司法实践中平均工资基数争议较多的几个内容,笔者为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一、是否包含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意见》第53条和《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规定可知,工资包括奖金,而年终奖金属于奖金的一种,所以,年终奖应当包含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之内。但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由于年终奖金证据上的缺失,导致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没有将年终奖金包含在内。
   二、是否包括社保
  由于社保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理所当然地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但不包括公司为员工负担的那部分费用。
  三、是否包含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可知,公积金与社保的性质一样,都是工资的一部分,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理所当然地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的公积金,但同样不包括公司为员工负担的那部分费用。
   四、是否含税
  根据站长另一篇文章《劳动合同法中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税》可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含税的,也就是税前的工资。
   五、是否包含各种补贴
  根据《劳动法意见》第53条和《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第八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工资包括津贴和补贴,但同时根据《劳动法意见》第53条和《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十一条可知,又不包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等福利性补贴。那么,具体到实际生活中,到底哪些补贴可计入工资,哪些补贴不能计入工资呢?
  笔者认为,这要根据用人单位发放补贴的方式来确定。如果补贴已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列明,并且不论员工是否凭相关票据报销都足额支付,那么这些补贴就不能认为是福利性补贴,而应当作为工资组成。但是,用人单位非定期发放的福利,如过节费、购物卡等,则应当认为是福利性补贴,不应计入工资组成。对于实报实销的收入,其本质上是用人单位费用的支出,是劳动者代替用人单位提前支付了这些费用,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给劳动者,实质上并不是劳动者的收入,所以,是不能计入工资组成的。
  六、是否包括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意见》第53条和《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可知,工资包括加班费。但一种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并未将加班费列入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中,所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中不包括加班费,而且,上海高院也“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同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等货币性收入”是兜底条款,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货币性收入,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中。由于有争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看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具体适用。

  综上可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应发工资中的非常规性收入,如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非常规性奖金等项目,一些仲裁机构与法院并不支持,这是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一致造成的,不过,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这些问题以后会逐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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