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分析  >  工伤职业病  > 正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与本人工资的区别

作者:张迎全律师时间:2016-02-07 20:39:48浏览量:2380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与本人工资在适用范围、标准和内涵等方面是不同的。

  最近进行的法律知识研讨会上,我发现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人们对原工资福利待遇与本人工资发生了混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待遇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就是按照本人工资标准。

  我个人认为是不适当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与本人工资在适用范围、标准和内涵等方面是不同的。

  1、适用范围的不同

  原工资福利待遇仅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超过停工留薪期的不享有这个待遇,仅适用在停工留薪期的范围内。

  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经过鉴定,工伤的程度构不成伤残,则不享有工伤伤残待遇,因此,也不适用本人工资的标准问题了。所以,本人工资仅适用在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伤残待遇的范围内。

  2、标准不同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内涵不同

  原工资福利待遇中的出勤对待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内容为,岗位工资加福利待遇还是计件工资加福利待遇或者岗位工资与计件工资混淆加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一种补足,是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的。所以,当到岗位而不具体实施劳动时发放的和享受的是,岗位工资加福利待遇。

  本人工资是对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伤残赔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属于工伤职工个人的财产。

  根据以上对原工资福利待遇与本人工资的分析,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待遇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请求是对法律概念、术语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的混淆与误解。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