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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在离职后以各种理由对公司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从而向用人单位“秋后算帐”,都会在离职清单中设计一项“无争议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签署离职清单时,在该“无争议条款”下签字确认。而很多劳动者在签署离职清单时,都掉以轻心,认为仅是一张对工作交接的单子而已,自己把该还给公司的东西都交还了,签字只是个例行程序而已,于是未对文字内容进行细看,就大笔一挥,潇洒地签上了自己的大名!殊不知,自己已经落入了用人单位设计的“陷阱”,以后再想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益,都将难如登天!
虽然也有劳动者以“无争议条款”系用人单位设计好的格式条款、劳动者签字时用人单位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自己注意该条款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相应协议的,但鲜有能得到法院支持!
大部分裁判机构会认为,虽然离职清单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并设计的,但离职清单上面的条款及所记明的事项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双方对离职事项的协议,是劳动者在离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如果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的,其签字的行为表示其对离职清单条款的认可,系双方对离职的事项达成一致,只要离职清单上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切实履行并严格遵守。
而“无争议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一旦被确认,劳动者将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权利。因此,笔者郑重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时,遇到“双方无任何争议”等类似约定的,一定要认真阅读、慎重签字,否则,一旦签字即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权利,再后悔起诉追讨时,如无足够证据将协议推翻的,则诉请无法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彼时将后悔莫及!
一时大意签下字,万元赔偿无影踪
【案情简介】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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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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